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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天津視窗1月20日電:爲落實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要求,加強天津市機動車尾氣排放管理,加快“黃標車”淘汰工作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轉入天津市的外省市機動車,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第四階段控制要求(簡稱“國Ⅳ標準”,以環境保護部公告爲準,可查詢機動車環保網站www.vecc-mep.org.cn/ve)。
經天津市環保部門審覈,並經環保檢測合格,達到“國Ⅳ”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爲其辦理轉入手續,對不達標的,一律不予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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