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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鄧新建本報通訊員黃彩華
今年73歲的廣東省東莞市市民王老太太沒想到,只因爲16年前在銀行存款時寫了個別名,差點就拿不回自己的幾萬元養老錢。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過調查,確認存款人與持有存摺的王老太太爲同一人,王老太太有權向銀行支取該存款。
王老太太告訴記者,1995年10月15日,她在東莞某銀行開戶存款5.5萬元,存摺戶名爲“王順紅”(和她身份證名字粵語同音),憑密碼支取。之後共發生了3筆存取款業務,最後一次取款、存款時間分別爲1998年5月和1998年6月。之後,王老太太沒有再用過這一存摺。隨着時間推移,王老太太把曾經在銀行存過5萬多元的事情淡忘了,一忘就是十多年。
轉眼到了2011年。有一天,王老太太在家裏找東西時,無意中在抽屜的角落裏發現了這本被遺忘已久的存摺,於是打算把錢取出來。可是因爲時間太久,王老太太已經忘記了密碼。於是,王老太太趕到銀行,提出想重置密碼或直接領取存摺款項。但因爲王老太太的身份證與存摺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且不能提供存摺密碼,銀行拒絕了她的要求。
2011年10月,王老太太起訴銀行,請求法院確認她有權向該銀行支取存摺中的款項。2011年11月17日,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瞭解到,爲證明存摺記載的“王順紅”即其本人,王老太太提供了當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她曾用過“王順紅”這個名字。還提供了其繳交電信費用的發票,繳款人也爲“王順紅”。此外,在銀行提供留存的“王順紅”賬戶原始開戶及發生取款、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上面的戶名皆爲“王順紅”。開戶資料中顯示開戶人預留的印鑑或地址處有“某巷某號”字樣。
被王老太太告上法庭的銀行也覺得有些委屈。庭審中,銀行提出:在2000年存款實名制實施之前,開立賬戶僅需填寫存款憑條,無需提供身份證件或覈實開戶人的身份信息。故1995年涉案業務開戶時,銀行還沒有實施實名制,銀行沒有記錄王老太太的身份證信息,她提供的身份證不能作爲認定賬戶所有權的憑據。根據有關規定,2000年4月1日前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需延續使用的,應自通知實施之日起,存款人到開戶銀行辦理第一筆業務時,出具該賬戶的存摺、存單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賬戶的重新確認。但本案中,王老太太雖持有存摺原件等開戶資料,但其身份證的姓名與存摺姓名不一致,也不能提供賬戶密碼,無法對其賬戶進行確認。實名制已實行多年,王老太太沒有及時辦理實名轉換手續並丟失密碼,應對自身過錯承擔後果。
2011年12月底,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王老太太有權向銀行支取上述賬戶的款項。判決下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有效期限內提起上訴,該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個人賬戶實名制實施前,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金融機構的實際操作規程而言,皆允許個人以非實名開戶,賬戶戶名與儲戶真實姓名不符的情況確實存在。”主審法官楊粵欣對記者說,而本案涉案賬戶開立及存取款業務的時間均在存款實名制出臺之前。從王老太太提供的證據可見,她確有使用“王順紅”這一名字的情況,開戶資料留存的地址“某巷某號”也與她的身份證地址相符,加上王老太太持有相應的存摺原件,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上述存摺賬戶實際爲王老太太所開立。
楊粵欣說,此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施行後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對個人賬戶實名制施行前未使用實名的,僅規定由存款人出具法定身份證件,銀行直接更改其戶名。可見,相關行政規章對非實名轉實名並未作出過多限制。銀行以王老太太不能說出正確密碼、戶名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而否認其爲賬戶的所有人,拒絕爲其更改戶名並無依據。因此,法院對銀行的觀點依法不予採納,支持了王老太太的訴求。
-案意點擊
王老太太的遭遇雖是個案,卻反映出實名制實施後,如何認定公民身份信息的問題。當前,實名制在各個領域廣泛推行,但在諸多領域實行實名制前,以“別名”登記信息的用戶大有人在。那麼,在實名制實施後,如何做好身份信息的銜接、確認工作,成爲考驗一些單位社會管理水平的一道考題。
有效管理個人身份信息,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時出臺指導性的辦法,更需要實務部門轉變工作理念,凸顯服務職能,及時、負責地核實身份信息,方便羣衆,避免不必要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