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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沙洲19歲大學生遭賊搶劫,小學老師飛車截賊致一死兩傷的新聞成爲社會討論熱點。網絡投票有58%的網友認爲是見義勇爲;37%的網友認爲行爲得當,方式欠妥;有2%的網友認爲行爲不當,按罪當罰。老師所在學校稱將嘉獎,以樹正面榜樣。警方對其是否見義勇爲仍在調查及認定中。(1月20日《廣州日報》)
近年來,駕車撞死劫匪的案例偶有發生,這一行爲算不算見義勇爲,引起了社會廣泛熱議。有人認爲劫匪危害社會,影響惡劣,撞死劫匪是正當防衛,應該給予肯定;也有人覺得劫匪罪不至死,撞死劫匪屬行爲不當,按罪當罰。筆者以爲,對“撞死劫匪”的性質究竟如何界定,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可一概而論。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二是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就不是正當防衛,而屬於防衛過當,甚至構成犯罪了。
可見,制止搶劫本身是正當的,但關鍵要視情采取適當方式。倘若劫匪正在實施犯罪,受害人不僅面臨着財產損失,隨時還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見義勇爲者遭到暴力對抗,不採取相應措施非但制止不了犯罪,還會危及自身安全,那麼,“撞死劫匪”合情合理。反之,倘若不分輕重緩急,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衝上去就將劫匪撞死,無論故意或過失,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罷了。
由此不難發現,在金沙洲“撞死劫匪”案中,一方面搶劫行爲雖已既遂,但三名劫匪逃竄不遠,受害人正在追趕呼救,說明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應當認爲可以正當防衛;另一方面,劫匪錢已到手,不會對受害人施加新的侵害,可以採取較爲緩和的手段,譬如邊報警邊尾隨、記住車牌號碼等。況且,作爲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汽車與摩托車碰撞的結果。所以,“撞死劫匪”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當然,或許有些人會問,當事人是在做好事,而且目的是制止犯罪,即便“撞死劫匪”也純屬意外,如果不算見義勇爲,甚至是犯罪,今後遇到類似現象,誰還敢挺身而出?實際上,法律的懲治和保障功能是相統一的,儘管要求見義勇爲者理性把握分寸不太容易,儘管對某些案例作出有罪判定在情感上確實不好接受,但正當防衛一旦被濫用,只會導致以暴制暴,最後“抓個小偷也打死”,造成社會混亂。
法不容情而又有情,對於特定場合下的防衛過當,法律在明確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提出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既是對見義勇爲的一種鼓勵,也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一種保護。搶劫固然可恨,但應當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如果打擊犯罪允許不擇手段,人人都能宣佈和執行“死刑”,恰恰是法律的倒退,勢必將帶來更加嚴重的後果,這顯然不是民衆所希望的。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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