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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
唯有充分的說理,才能實現司法權從命令式的“壓服”向理性對話的“說服”轉變,使司法裁判獲得正當性。有了司法公正,輿情喧囂自然歸於平息。
1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王秀芝訴許雲鶴人身損害賠償案”二審落判。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了許雲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這意味着,“好心人”許雲鶴仍要賠償王秀芝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
“好心人”是許雲鶴的自述,也是輿論爲許雲鶴貼上的標籤。作爲案外人,我們無法判斷這場引發巨大爭議的“碰撞”是否真實發生過,但輿情的碰撞卻讓我們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信的危機。
二審的維持原判,能否起到扭轉乾坤的正面作用呢?我不太確定。
從報道援引的二審裁判來看,較之一審判決說理更充分,事實和證據的邏輯關聯也更緊密。如,“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照片、勘驗筆錄、當事人述稱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雲鶴駕車行爲所導致,許雲鶴的駕車行爲與王秀芝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許雲鶴主張王秀芝是自行摔傷,自己是停車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在一審判決書中,不說錯漏百出,也有不少破綻。比如,一審法官認定不能確定被告車輛與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沒有接觸。但法官卻超越了原告的訴請理由,玩起了推理。判決書假定王老太太的倒地是受到被告來車的影響,並由此確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而這種王老太太被來車“嚇倒”說,原告被告均予以否認。依據雙方都不認可的推論作出判決,焉能不被質疑?
所以,與其說二審是維持了原判,倒不如說二審是基於新的證據和理由,作出了一個新的判決。至少在對事實和證據的尊重上,在說理的充分程度上,二審較之一審,有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變化。
由此引出的還是一個老問題:裁判文書如何說理。尤其對於判決書而言,它是法官通過對證據進行質證、認證從而認定案件事實,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實體裁判的載體。通過說理,法官才能清晰呈現案件的演繹邏輯及其心證過程,使當事人感到其訴求得到了法官的認真對待,使民衆看到國家司法權在法律和理性的範圍內被運用。也唯有充分的說理,才能實現司法權從命令式的“壓服”向理性對話的“說服”轉變,使司法裁判獲得正當性。有了司法公正,輿情喧囂自然歸於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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