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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兒子壯壯在幼兒園玩滑梯時,被同學寧寧推倒,頭部受傷。幼兒園立即組織人員將壯壯送往醫院,前後共花費了4萬餘元的治療費。事故發生當天,幼兒園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此後就壯壯的醫療費用等問題,王某和幼兒園始終達不成共識。爲了給兒子討個說法,王某將幼兒園連同寧寧的監護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寧寧無民事行爲能力,不承擔責任。幼兒園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賠償4萬餘元。
-法官說法
法官張祥峯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幼兒園主張由寧寧承擔侵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
(晉森許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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