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舒某外出辦事,將車停在了路邊的臨時佔道停車場,向管理員李某交了3元停車費。沒多久,一男子持鑰匙發動該車時,警報器短時啓動,李某上前查看沒有異常便予以放行。當舒某前來取車時發現車輛被盜。尋車無望後,舒某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車輛丟失所在的停車場是路邊臨時佔道停車場,而不是商業性的院內露天或室內停車場,3元停車費是因佔用公共交通道路資源而支付的場地使用費,而非車輛保管費,雙方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係,據此駁回了舒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車輛是由他人持鑰匙開走,警報器雖短時啓動,但管理人員查看時未發現異常。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員有合理的理由認爲持有鑰匙的開車人即是該車輛的權利人。原告並無證據證明管理人員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附隨義務,因此停車場對該車丟失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與該義務相對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