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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申東通訊員解傑
2009年2月初,張某未經妻子李某同意,與郇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他名下的房屋出售給了郇某。郇某隨後按約給付了購房款,張某將房產證交給郇某。郇某對涉案房屋裝修後入住。
然而,郇某入住後不久,張某、李某以出售房屋時未經房屋共有人李某同意爲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張某與郇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郇某退還房屋。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夫妻倆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首先保護善意第三人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郇某購買涉案房屋,其有理由相信張某出售房屋是張某、李某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郇某並無主觀過錯,並依協議約定支付了合理購房款,故應對善意第三人郇某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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