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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思婭)王雲從12歲開始做童養媳,在與丈夫生活了60多年後,她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自稱晚年患重病卻遭丈夫冷漠對待。昨天記者獲悉,東城法院對這起特殊的給付扶養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強給付王雲醫藥費10.2萬餘元。
年近八旬的王雲在女兒、女婿的幫助下,將80多歲的丈夫張強告上法庭。她起訴稱,1944年她12歲時,被父母送到張強家做童養媳,後雙方於1945年結婚,王雲先後爲丈夫生育過6個子女。由於她沒有文化,常被丈夫輕視。由於多年精神高度緊張和勞累,王雲積勞成疾。經醫院診斷,她目前身患肺癌、冠狀動脈硬化、肝囊腫、膽囊結石、腎囊腫等多種重疾,而王雲平時的退休金根本不足以支付高昂的醫藥費。雖然二女兒和小女兒墊付了醫藥費,但她們的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王雲看病所需,王雲只能舉債看病,依靠女兒的微薄收入維持生活。
王雲說,丈夫的經濟情況良好,但在得知她的病情後卻對其冷漠對待。雖經她一再請求,對方卻始終未盡到夫妻扶養義務。王雲因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張強給付她生病期間的醫藥費、治療費、營養費共計1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強有扶養原告的義務,應給付王雲扶養費,並判決張強給付王雲醫藥費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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