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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金元寶都是我的了 |
天津北方網訊:洗浴中心的保安員利用代客泊車的機會將客人的價值近60萬元的汽車盜走,經河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快遞公司的職工利用派送快件的職務便利,將一套十二生肖金元寶據爲己有,卻被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兩起類似的案件,爲什麼罪名不同呢?公訴和審理兩案的檢察官和法官對此進行了解析。
案例一
偷走大奔保安獲刑12年
吳某和何某今年都20多歲,分別從東北老家來到本市河東區某洗浴中心打工。2011年1月22日17時許,吳某與何某在閒聊中說起,不想在洗浴中心幹了,想要偷輛好車回老家去。何某一聽正合心意,二人一拍即合。
於是,吳某利用在洗浴中心擔任保安的便利,以幫助來此洗浴的客人楊某停車爲由,將其汽車鑰匙要走,並存放在洗浴中心前臺。然後,吳某讓何某到宿舍收拾行李,待其偷車後一起逃走。
當晚18時許,吳某以挪車爲由從前臺將客人楊某的汽車鑰匙要走,將其奔馳牌轎車盜走。隨後,二人駕車竄至河北省,將車內存放的兩臺筆記本電腦變賣,獲贓款3900元,後揮霍一空。
1月26日,二人駕車來到齊齊哈爾市高速路一施工工地附近時,發生了交通事故,由於車輛被撞壞,二人棄車逃走。經鑑定,被盜的奔馳牌轎車價值59萬餘元,被盜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價值近萬元。
1月31日,吳某和何某來到了齊齊哈爾市火車站附近一家旅店,二人商量準備搶劫汽車逃亡至滿洲里的俄羅斯邊境,於是在當天下午購買了準備搶劫時使用的電棍、線手套、黑色頭套和摺疊刀等物。同年2月1日當晚,越想越覺得無路可逃的吳某向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並於當日帶領民警將何某抓獲。
最終,河東區人民法院以吳某、何某犯盜竊罪、搶劫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2年半和12年。
案例二
侵吞財物快遞員被判職侵罪
陳某是天津市某速遞物流公司北辰分公司職工,負責特快專遞郵件的投遞工作。
2011年8月的一天,陳某以女友的名義,向央廣幸福購物有限公司訂購了一套招財進寶十二生肖金元寶(價值4.7萬餘元)。8月15日,央廣幸福購物有限公司通過特快專遞發貨至北辰區高峯路郵局。同年8月17日9時許,陳某利用取件派送的職務便利,將上述物品據爲己有。
據陳某交代,作案前一個月,他曾因工作失誤將其負責投遞的一件物品丟失,根據公司規定需要賠償兩萬元。於是陳某策劃了這起補救行動,以自己女友的名義通過電視購物訂購了十二生肖金元寶。
兩天後,陳某發現貨物已經到達公司分配房間,正在準備派件,便進入房間,趁人不備將金元寶藏在衣服內逃走。爲了儘快銷贓,陳某謊稱回家取手機,駕車到北辰區一家廢舊首飾回收店銷贓。
當天,陳某裝作若無其事的樣子回公司上班,結果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其車內將全部贓款起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鑑於其認罪態度較好,已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陳某家屬已將贓款4.7萬餘元全部退回。
檢察官說法
保安員無泊車職責是區分關鍵
河東區檢察院檢察官分析,職務侵佔罪、盜竊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爲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體要件、犯罪對象和一些客觀因素。從犯罪主體而言,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且是單位正式在冊或在編人員;而盜竊罪的主體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
從犯罪對象方面而言,職務侵佔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在陳某一案中,快遞物品雖然屬於收貨人所有,但正處於快遞公司管理及運輸的過程中,快遞公司有保管職責,應以單位財物論;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爲行爲前不爲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此外,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這裏的職務便利指的是工作中主管或管理公共財物的權力;盜竊罪則是使用祕密竊取的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爲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的行爲。
泊車一案中,保安員不具有爲顧客泊車的工作職責,僅利用對工作環境的熟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應納入盜竊罪的範疇。北辰法院法官王亞偉表示,盜竊罪的罪狀僅爲“祕密竊取”。竊取型職務侵佔罪的罪狀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加上祕密竊取。因此在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祕密竊取的前提。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雖然也可以竊取,但此時不是職務侵佔行爲,而是一般盜竊行爲。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楊蕊於翔劉志敏趙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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