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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印斌(河北媒體人)
近日,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農藥廢渣鹽”流入食用市場案件,江蘇省鎮江一公司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14000噸,流入全國12個省、市鹽業市場,部分“毒鹽”冒充食鹽流向餐桌。經調查,該公司並無鹽品生產經營資質,其生產原料來自生產農藥後產生的廢渣。(相關報道見本報昨日06版)
儘管目前尚未發現因爲食用“農藥廢渣鹽”而產生的病例,但其對人體的潛在危害不容忽視。根據中國農大權威檢驗,“農藥廢渣鹽”中的農藥“草甘膦”含量高達55毫克/公斤,類似於奶製品中的“三聚氰胺”。那麼,類似這樣性質極爲惡劣、明目張膽違反國家鹽業專營法律規定的做法,何以能夠長期生產並瘋狂進入市場?監管到底在哪裏?
鉅額的利益驅使當然是“農藥廢渣鹽”猖獗的直接動力,高額的利潤成了非法制售的高效潤滑劑,也使得衆多從業人員趨之若鶩、鋌而走險。根據披露,一噸農藥廢渣成本僅爲10元,而到了銷售終端,一噸“農藥廢渣鹽”則賣到了1400元。也就是說,從生產企業到私鹽批發商、不法糧油店,這條非法產業鏈條上每個環節都產生100%甚至更高的利潤。
然而,現實地看,並不能簡單地將“毒鹽”猖獗歸結到利益驅使上面。道理很簡單,任何一個行當都可能存在類似“低成本、高利潤”情形,非獨鹽業爲然。更何況,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也大大強化了這種利益的刺激。爲什麼長期以來私鹽一直禁而不絕?覬覦利益作奸犯科固然是一個原因,而這一行業事實上存在的暴利纔是屢禁不止的關鍵所在。
因此,若想真正杜絕“農藥毒鹽”氾濫,只強調不法企業的利益訴求無濟於事,那不過是一種常識的重複罷了。同樣,一味地主張立法監管,更是一種推卸責任的託詞。總有一些監管機構,平時無所作爲,一旦出現食品安全事件,先出來抱怨法律滯後、應該儘快立法雲雲。殊不知,任何法律都是滯後於千變萬化的現實生活的,凡事不反躬自省,總是主張立法,未免不負責任。
當此之際,一方面,相關監管部門應從自身職責出發積極履責,不推不拖,以“食品安全大於天”的使命感、責任感強化監管,從原料監管開始直到糧油市場,各個部門各負其責,形成全環節的嚴密監管;另一方面,可以逐步削減鹽業暴利,要把鹽業專營的制度目標從利潤逐步轉向公共服務,這樣,既可以真正地施惠於民,又能夠大大壓縮私鹽產業鏈的利潤,從而減少犯罪衝動。
總之,食鹽安全牽涉到千家萬戶,必須以雷霆手段進行治理,切不可在推推拖拖中喪失了最佳時機。要知道,江蘇這傢俬鹽企業從2009年即開始生產了,3年來竟一直平安無事!實在是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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