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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在將近一年時間內,一犯罪團伙乘坐“五菱之光”小客車流竄於本市東麗區、大港區、津南區等地,共盜竊各種型號的汽車6輛。該團伙被破獲後,其中成員根據罪行輕重分別被法庭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年6個月。
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經預謀後,乘坐被告人郭某駕駛的“五菱之光”小客車,來到本市東麗區徐莊子村溫泉小區,由李某等人下車步行至該小區一樓門口,將居民停放在此的一輛小客車強行打開後駕駛離開。而像這樣的事情,這一犯罪團伙此前已經做過多起。2010年6月14日至2011年5月23日間,被告人李某夥同被告人夏某等人乘坐郭某的“五菱之光”小客車,先後在本市東麗區、大港區、津南區盜竊作案6起,竊得各種性能的車輛6輛,包括福田小卡、農用運輸車、歐貝神鷹小卡車等,共價值94000元。
該團伙被破獲後,法院經審理,依據參與盜竊次數、贓物價值等,以盜竊罪分別對三名團伙成員作出上述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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