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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公安廳發佈了《2012年元宵節期間加強煙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簡稱通告),規定了元宵節期間的禁燃區域。
通告規定,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療養院;(六)建築工地、採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建築物及其他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的建築物;(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省公安廳表示,如果在禁放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任人將受到處罰,輕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重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將被治安處罰。
華西都市報記者李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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