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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購買了人身保險的市民遇交通事故受傷後,如果肇事者已經賠償了全部醫療費,受傷當事人還可不可以再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的答覆是:不可以!
瀋陽市民李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尷尬事:自己購買了人身保險,在坐公交車摔骨折後,保險公司卻拒賠,原因就是公交公司已經賠過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是否合法?投保人可以獲得兩份賠償嗎?
肇事者已賠
保險公司拒再賠
2010年7月的一天,李女士乘坐125路公交車時因急剎車摔倒造成骨折,被送至瀋陽市骨科醫院治療,因賠償問題訴至法院。皇姑區法院於2011年3月10日判決瀋陽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賠償李女士醫療費等損失18091元。
獲得公交公司賠償後,李女士又想起自己還投保了公交車車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爲1年,保險費10元。在保險期內如發生意外身故、意外殘疾、燒傷殘疾,保險金額爲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爲3萬元。她依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8091元,但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保險公司的理由很簡單,肇事方已對李女士的損失進行了賠付,一次事故不能從保險中獲得兩次賠償,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無奈之下,李女士只得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
被保險人仍有權索賠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李女士要求賠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已經得到賠償,不應再進行賠償。而且,允許被保險人醫療費用重複報銷或在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全部補償後仍然取得保險賠付,會產生因傷獲利的客觀結果,顯失公平。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條款也有明確約定:“若被保險人按政府的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或從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醫療保險機構、其他保險公司、所在單位取得任何醫療費用補償,本公司僅對被保險人未受補償的剩餘部分醫療費用進行賠付。”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女士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交車車上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雙方保險合同關係成立併合法有效。李女士乘車受傷後,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
“損失補償原則”
不適用人身險
儘管如此,保險界的不同聲音也值得關注。業內人士認爲,一起意外兩次理賠,直接挑戰了保險公司在同類醫療保險中“補差額”的理賠行規,會讓一些人鑽法律的空子,獲得不當利益。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的李利威律師認爲,具體到本案,李女士在公交車上意外受傷,一方面她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另一方面,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後,她依然有權向公交公司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她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律師特別提醒:保險公司在賠付李女士後,不再享有對第三者即公交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保險合同爲給付性合同,人身保險給付請求權的發生是以約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爲基礎的,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時,除符合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按約支付保險金。
本報記者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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