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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觀察
“立、審、執應該是相互協作下有機統一的管理,法官應當樹立立、審、執‘一盤棋’的思想,不應片面追求調解案件結案率,還應當考慮調解協議履行等因素。”江陰法院分管民商事審判的副院長夏明豐說道。
建立健全審執協調配合機制,不僅可以有效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而且能夠有效避免債務人敗訴後轉移財產現象發生,緩解執行壓力。江陰法院通過強調審執協調配合,解決審執工作中出現的矛盾,減少審執難案和執行不能案件,力求通過提高當庭執行和自動履行率,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他們從審理和執行兩個環節入手,總結出了切實可行的幾點做法。
在審理環節,一是以調促執,強化當庭兌現。在案件審理、調解過程中把執行兌現作爲重要考量因素,把自動履行作爲最優目標來考慮,盡力促成當事人當庭支付,及時履行。二是加大財產保全力度。法官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接到申請後,首先要嚴格審查,並依法及時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爲順利執行創造條件。三是引入調解擔保機制奠定兌現基礎,對不能即時履行的,引入債務履行擔保機制,保證調解書生效後的實際履行。
在執行環節,一是加強執行威懾機制建設,反哺立審工作。對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通過申報財產、懸賞執行、限制出境和高消費、司法拘留、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對當事人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二是加強執行和解工作,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執行法官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因案制宜,把握好辦案的節奏和火候,因勢利導,促使雙方簽訂切實可行的執行和解協議,讓勝訴者的權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三是創新執行工作舉措。以該院2011年推出的“執行110”制度爲例,24小時開通熱線,接報被執行人具體下落、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後,不論是否上下班都及時組織出警,絕不貽誤最佳執行時機。
同時,建立審理和執行溝通協調製度。一是建立執行機構與審判部門分管院領導協調機制,不定期地召開審判部門、執行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加強審判與執行部門的信息溝通,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由院長主持協調。二是審理法官在案件審理的同時,將涉案背景、調處過程等情況,製作成工作記錄保存,便於執行部門查詢案情。對當事人在法院涉及多起訴訟案件,及時與其他部門協調、交流,判前研判。在調解書製作時,避免出現執行標的難以確定或主文有歧義等無法操作的情況,便於執行。三是執行法官在充分了解執行案件背景基礎上擬訂最佳執行方案,注意執行信息反饋,對進入執行的調解書內容不夠明確、具體的,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反饋,優化執行方案,保障執行工作有序推進並實現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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