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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國銀行江陰支行(以下簡稱江陰中行)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江陰市民趙家欣,原因是一年前趙家欣向該行抵押貸款30萬元買了一套房。其後,趙家欣在還了第一期貸款利息後,就再也沒有按時還款,銀行經多次催告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趙家欣立即償還借款本息,並主張銀行對趙家欣的房屋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
庭審中,趙家欣對事實不存異議。法院遂判決趙家欣償還江陰中行借款本息及律師費、訴訟費等共計30餘萬元;江陰中行有權對趙家欣抵押的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但趙家欣也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很快,經江陰中行申請,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得知法院要查封、拍賣其名下的房屋時,被執行人趙家欣非但沒有異議,反而興高采烈地表示願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原來,這幢房屋的合法產權人雖然是趙家欣,但住在裏面的李英發父女卻根本沒有打算搬出來的意思。當時趙家欣抵押貸款30萬元買房時,根本沒去驗房就將錢款付給了房子的賣主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她去收房時,沒想到房子裏還住着人!所以若繼續還貸款,她也許就要“錢房兩空”。因此,趙家欣寧可法院對房屋進行查封、拍賣,也不願意繼續還銀行貸款。
法官說法
信息查詢合併執行“案中案”
執行法官劉浩明接手案子後,通過法院信息系統比對當事人信息,很快發現此案另有隱情:除了這起案件外,法院還受理了關於這套房子的另外兩起案件。趙家欣起訴李英發遷出這套房子,李英發起訴賣房給趙家欣的賣主張玉珍。
三起案件都指向這套房子,法官該如何執行?
長久以來,“一人多案”、“雙重身份”一直是困擾執行法官的難題,這類案件涉及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往往存在被執行人外出逃債或下落不明,甚至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
“將執行款給申請人打過去沒幾天,他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又過來了,再去執行時,錢款已經花掉或財產已被轉移,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執行難度,也會引起當事人對法院的誤解。”劉浩明想起以前遇到過的“雙重身份”執行案件。
爲避免出現類似情況,2011年2月,江陰法院自主研發的執行款物管理系統投入試運行,該套系統通過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從立案、執行準備、財產調查、財產保全、財產處分、異議審查、執行期限、結案等各個環節的流程跟蹤管理。當申請人同時又具有被執行人的身份時,執行法官可酌情將涉及到的幾個案件合併執行。
“三起案件標的均指向同一套房屋,爲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我們討論決定將三起案件合併執行,集中精力破解這起‘案中案’”,分管執行的院領導章見良說道。
隨後,劉浩明實地前往該房屋勘察,見到了自稱房主的李英發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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