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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方寒之戰”十分火熱。我覺得,方舟子與韓寒之間的爭論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這未必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案。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各自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既有助於澄清事實真相,同時又有助於滿足公衆的知情權。
但問題在於,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動售貨機,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關於文藝批評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法官支持原告的主張,認爲所有的作品都是韓寒創作完成的,那麼,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中找不到支持的法律規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韓寒完全可以要求被告舉證證明作品不是其原創,但被告則可以依照文藝批評的基本規則,認爲自己屬於合理的懷疑。
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名譽權的問題,但本質上是一個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是一種“事實上的”的權利,只要作者創作完成,就可以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果他人對作者的著作權提出質疑,那麼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在我國不乏著作侵權訴訟的案例,但在這一案件中,肯定不會有“代筆者”主動出庭作證,證明所有的作品屬於自己。這就帶來一個難題,非著作權人對原創提出強烈質疑,究竟是屬於合理的文藝批評,還是屬於別有用心,侵犯他人的權利?
中國有句古話,想要公道打個顛倒。如果作品原創性遭到質疑,那麼,作者是否應該將電腦數據公佈出來,以滿足公衆的知情權呢?即使公佈所有文字數據,也未必能夠證明這些數據都屬於自己。這樣一來,反而使問題更加複雜化。
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純粹的文藝批評問題,雙方都是公衆人物,完全可以自說自話,並且通過公開地渠道公佈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因爲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坦率地說,對韓寒作品提出強烈質疑具有極大的殺傷力,任何一個文藝青年遇到這種情況都會產生憤怒的情緒。但是,公衆人物必須接受這樣的批評,因爲這是滿足公衆知情權必須付出的代價。當年《靜靜的頓河》作者曾經面臨同行的強烈質疑,即使作者得到了蘇聯領導人的首肯,質疑之聲依然不絕於耳。在一個多元化社會,應當允許出現這樣的聲音,這是文藝批評必須付出的代價。
筆者多少有些擔心的是,如果受理此案的法院介入到學術批評或者文藝批評之中,武斷地作出結論,那麼,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雙方的名譽受到實質性損害,法院的公信力也會受到質疑。在任何國家,司法機關都不能通過司法裁決的方式解決文藝評論或者學術批評中存在的問題,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常識,同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法治的重要依據。
我希望,雙方都能夠靜下心來,心平氣和地公佈自己的論點以及所掌握的論據,充分地接受公衆的評判。如果雙方各執一端,那麼,不妨交給歷史。畢竟任何文藝作品都必須接受歷史的檢驗。
(作者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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