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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
本市居民申請本市社會救助時,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進行經濟狀況調查、覈實。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其他基本情況。
1、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及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工資、薪金、加班費、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稿酬等收入。
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淨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轉包等收入;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等。
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產、不動產所獲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保險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主要包括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贈與和贍養等。
2、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等內容。
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
3、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主要涉及對象: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爲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此外,爲確定申請人相關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民政部門可對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之外的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覈對。(記者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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