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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麗本報通訊員鄭萬湖羅婷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其下屬網站論壇公開被開除員工的照片和個人信息,並公佈開除原因。3名被開除員工認爲原公司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遂一紙訴狀將原“東家”告上法庭。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被告的發帖行爲侵犯了原告名譽權和隱私權,應當停止侵害,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爲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原告訴求公佈信息侵犯名譽權
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爲“宜賓泡菜壇網絡社區”的網站上,出現一則題爲《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這家網站的“上級”——尚遊網媒。在這篇文章中,尚遊網媒以公示開除何某、羅某、官某等人的原因爲由,公佈了何某、羅某、官某的照片和個人信息。
由於“宜賓泡菜壇網絡社區”系尚遊網媒的下屬網站,上述帖子發表後,尚遊網媒將其在論壇內進行“全局置頂”,並於當日進行加亮顯示。
在何某等人看來,正是在“老東家”尚遊網媒的誘導下,該帖很快就被網友廣泛傳閱和討論。
“這篇帖子就是爲了達到污衊、詆譭我們,降低我們的社會評價和炒作論壇人氣的商業目的。”據何某等被開除的員工介紹,尚遊網媒是宜賓集合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門戶網站,“泡菜壇網絡社區”則是尚遊網媒下屬的論壇。帖子中提到的何某、羅某、官某等人原系集合互動公司員工,2011年6月11日,集合互動公司解除了與何某等人的勞動關係。
何某等人認爲,尚遊網媒的行爲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2011年10月17日,何某、羅某、官某3人將宜賓集合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告至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
何某等3名原告認爲,原告在獲悉發帖事件後,及時電話告知被告其行爲可能導致的後果,但被告置若罔聞,並將文章保留至今。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時,該帖已有13978人次瀏覽,並有207人次參與討論,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原告爲此經常失眠、痛苦不堪。不僅如此,該帖阻礙了原告的再就業,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單位因有所顧忌而選擇放棄,致使原告蒙受經濟損失。
由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爲,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原告名譽損害費、精神損害費和經濟損失共計10000元。
被告辯解發帖闢謠屬正當行爲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11時59分,名爲《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原因》的文章在“泡菜壇網絡社區”下屬的“酒都風采”欄目發表,該帖的發表人爲“尚遊網媒”,其論壇級別爲“技術員”。
該帖載明:集合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11年6月11日作出對何某、羅某、駱某、趙某、官某5人開除處理的決定,其原因是賬目不清、做大成本、虧空公司、內外串通、損公肥私且證據確鑿。還載明:“事發後,有不少人在網上爲年輕有爲的尚遊網媒營銷策劃團隊成員鳴不平,我們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則低調處理該件事項,但仍有被解聘人員找到公司無理取鬧……爲此,我們決定將事實與真相告知社會各界,以消除社會各界對我司誤解。”帖文接着公佈了5人非法佔有和損壞單位財物的具體事例,並上傳了相關的客戶證明、發票複印件、報銷單據和費用清單等材料予以佐證,還進一步評論:“以上事實證據確鑿,是非曲直由各位評判,這樣的人員你們敢聘用嗎?”最後,該帖公佈了包括原告在內5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經在集合互動公司擔任的職務。該帖發表後被置頂、加亮。
面對昔日員工的控訴,宜賓集合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感覺“很委屈”。
對於爲何要在下屬網站上公佈開除員工的原因,宜賓集合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公司作出開除原告等5名員工的決定後,泡菜壇網站上立即出現了一些惡意攻擊公司的言論,對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爲此,公司高管發佈了《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的原因》一帖,目的僅在於澄清事實、維護公司聲譽。並且,引發爭論的帖子是由公司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私自發布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司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被告表示,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的原因》一帖中所述情況基本屬實,並非捏造。因此該發帖行爲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庭審事實發帖內容言辭不當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是否爲本案的適格責任主體、《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原因》的帖文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譽權一直是原被告爭論的焦點。
對此,法院分析認爲,被告是否應對《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原因》一帖的發佈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不在於發帖人是否實際取得了被告的授權,而在於普通讀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該帖的發佈是集合互動公司的官方行爲。《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原因》一帖的發帖人爲論壇“技術員”“尚遊網媒”,該帖內容爲集合互動公司的內部管理事務,帖中附加了客戶證明、報銷單據等公司內部資料,普通讀者足以由此認定該帖系集合互動公司發佈的官方信息,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此外,法院認爲,作爲一家傳媒科技公司,爲迴應網友關注、維護公司聲譽,被告有權在公共網絡上就重大內部事宜進行陳述和評論,但爲保障他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不受侵害,該陳述和評論應當以客觀事實爲基礎。從《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原因》一帖公佈的內容看,被告根據內部調查在公共網絡上宣稱原告“賬目不清、做大成本,虧空公司、內外串通、損公肥私”,並斷言“證據確鑿”,確有不當。從《尚遊網媒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原因》一貼的公佈範圍看,該帖既已聲明發帖目的在於“將事實與真相告知社會各界,以消除社會各界對我司的誤解”,則以適當語言公佈解僱原因足矣,無需進一步公佈被解僱人員的姓名、住址、照片,並發表“這樣的人員你們敢聘用嗎”的評論,該行爲已明顯超越了澄清事實、消除誤解的範圍,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由此,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爲被告作爲公共網絡平臺的建設經營者,應當承擔起倡導網絡文明的責任,不應以“證據確鑿”等判定式語言向社會公衆發佈未經證實的信息,帖文中不應含有人身攻擊的內容,更不應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該發帖行爲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和隱私權,被告應當停止侵害,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爲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對於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和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支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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