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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域遼闊,但擁有的海洋執法船數量有限,噸位偏小,和其他發達國家差距甚大,無法滿足新時期保護海洋資源、維護海洋權益的需要。隨着“十二五”規劃的全面展開,“建設海洋強國,發展藍色經濟”已成爲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十二五”期間必將有一批大型、現代化的海洋執法船加入到海洋維權的事業中來。本文初步探討適用於中國海洋維權需要的海洋執法船舶應具備的特點。
一、目前中國海監海上執法能力的不足之處
中國海監雖然近幾年陸續裝備了數艘千噸級執法船,但目前中國海監北海總隊、東海總隊、南海總隊所配備的海上執法船舶,一半屬於20世紀70年代所裝備的船隻,整體噸位小、數量少,更無法滿足到每千平方公里海域內配備一艘的要求,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中國海洋資源、維護海洋權益的需要。特別是近兩年,中國東海、南海等海域發生爭端和對峙事件明顯增加,諸如外籍調查船侵犯我國權益、釣魚島撞船、渤海溢油之類的突發事件,都需要海監執法船在第一時間作出快速反應,以制止、控制事態的發展,但就目前的船舶力量很難做到這一點。
2010年在釣魚島附近海域發生的撞船事件,就明顯表現出這一點。撞船事件發生後,我國政府雖然派出了漁政執法船,但漁政執法船到達事發海域時,我國被撞漁船及漁民已被日方扣押,而漁政執法船卻受到了數倍於其自身的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的監視和干擾。正是因爲缺乏足夠數量的大噸位執法船,中國無法像日本海上保安廳那樣對敏感海域進行24小時全天候巡視,遇到突發事件很難迅速作出有效反應。
二、幾點思考
據媒體報道,爲提高海洋維權執法能力,中國計劃在未來5年內建造36艘海洋執法船。筆者認爲,隨着這一批新一代海洋執法船的入列,我國的海上執法船舶力量在整體噸位、續航能力、功能等方面都有一個明顯的提高,但大批量增加數量的同時,就目前東海區海上執法船舶而言,至少還需考慮4點。
第一,目前中國海監裝備的大、中型執法船的航速較低,一般都在20節左右。據報道,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剛入列的海洋系統最快的執法船“中國海監75”船,雙機並車航速也才達到不低於20.6節的航速。作爲非軍事用途的執法船隻,對於航速的要求雖不是很高,但高航速對於提高執法船在敏感海域的管控能力,無疑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東海海域更爲重要,以釣魚島爲例,若遇突發事件,中國執法船至少應在5小時內抵達,否則將錯失最佳時機,由主動變被動。
第二,目前中國大、中型執法船雖然正向大噸位、遠航程、高技術等方向發展,但各執法部門的執法船設計、建造、應用基本各成體系,不統一,甚至海監繫統內的新建船舶也尚未達到系列化、標準化建造和設計。各自設計建造雖然體現了各部門的特點,但增加了設計、建造、人員培訓等各方面的成本,同時增加了後期維護的難度。各執法部門在相近噸位的執法船上能形成標準化、系列化,並根據各自不同的要求進行微調,這無疑對今後中國海上執法力量的發展會起到建設性的作用。
第三,由於中國海監組建之初,是依託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而成立的。當初全稱爲中國海洋環境監視監測船隊。其特殊的歷史條件和背景造成了中國海監船舶兼有海洋調查與執法的雙重功能。船舶在標識、裝備配備、實際任務等方面均兼顧維權執法與海洋調查的功能,這給外方指認我海監船爲海洋調查船,否定我海洋管理與執法主體能力提供了“依據”,從而降低了執法成效。如,2008年12月8日“中國海監51”船和“中國海監46”船巡航釣魚島附屬島嶼後,日本媒體報道強調我國海監執法船爲“中國海洋調查船”,並聲稱侵入日本領海開展調查活動。衆所周知,海洋調查與公務巡航的法律地位明顯不同,其強調我政府公務船爲海洋調查船,而正常的巡航執法被說成海洋調查,其目的可想而知。
第四,目前中國海監執法船屬於非武裝化執法船,但現階段各國公務執法船有增強武裝化的趨勢,如韓國海上警察廳、日本海上保安廳等海上執法船舶均裝備有大口徑、高射速火炮。海上執法船舶武裝化一方面是爲了應對諸如海上恐怖襲擊、海盜等威脅;另一方面隨着現代各國對海洋意識的增強,對海洋權益的維護、海洋資源的保護與爭奪也越來越激烈,極有可能在爭議海區發生海上對峙,如若發生武裝衝突,非武裝化執法船勢必被動挨打。
三、未來海監執法船應向高速化、標準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1.海監執法船高速化
新一代輕型海監船應具備30節左右的高航速,以便在突發事件後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控制、處理事態;大、中型執法船最高航速應達到25節左右,在經濟航速下應具備至少4500海里的續航能力,具備實現全海域巡航的能力。
2.海監執法船標準化
新一代海監執法船應具備通用化的標準平臺,使用相同或相近設計、工藝以及動力,並能根據不同需要進行模塊化技術改造,以適應多種需要。儘量實現船舶配件的簡單化、通用化,以減少維修、培訓的難度和時間。如遇突發情況也可通過船舶之間的相互調配,以保障必要的海上執法力量。大、中型海監船形成系列化、標準化發展的同時,要預留模塊升級改造空間。
3.海監執法船專業化
新一代海監執法船應專業化,必須準確把握海洋調查與維權執法的關係,逐步將維權執法與海洋科研調查剝離開,劃撥專門的海監船作爲“特種”船舶使用,主要從事海洋科研調查,而其他海監船主要執行公務巡航。同時,要明確中國海監執法船的主體地位,以免在今後的維權執法中處於被動之勢。(葛耀華)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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