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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僱員在爲他人建私房時摔傷,僱主和房東卻相互推諉不給付醫療費。2月2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房東和僱主各承擔20%和45%的賠償責任,僱員自行承擔35%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晨令受僱於被告王隆從事建築業務。2011年6月28日,原告在爲房東周洪裝修私房時從6米多高的房上墜落受傷,經送泰和縣中醫院治療住院42天,花去醫療費38784元。後經鑑定達到傷殘7級,兩被告支付3000元醫療費後對原告不管不問。被告王隆沒有從業資質。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周洪與王隆訂立協議,周洪將其樓房加蓋二樓隔熱層工程交由王隆施工,並約定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35元計算工程款,其二人形成承攬合同關係。原告張晨令由王隆叫至周洪建房處做工,其勞動報酬由王隆支付,王隆與張晨令形成僱傭關係。張晨令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王隆作爲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周洪建造房屋,選任沒有從業資質的王隆承攬施工,周洪對承攬人選任有過失,是造成張晨令事故發生的因素之一,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晨令明知其無從業資格,仍從事風險性大、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應認定原告張晨令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自己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因此,原告張晨令自負35%的責任,被告周洪負20%的賠償責任,被告王隆負45%的賠償責任。(張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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