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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談先生與上海獅王黃金公司簽訂協議,委託該公司進行黃金現貨交易業務。2010年,因政策發生變化,獅王黃金公司不再具有個人客戶的代理資格,談先生被要求銷戶,但談先生始終沒有辦理有關手續。不久,當談先生準備再次買入操作時系統拒絕了其下單。
談先生以獅王黃金公司不執行交易指令,使其喪失重大盈利機會爲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約金10萬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了談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9年1月20日,談先生簽署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委託代理交易協議》,委託獅王黃金公司進行在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現貨交易業務,並在2月2日支付了開戶保證金。
談先生稱,2010年6月,他在進行買入黃金操作時被系統拒絕下單,其買賣黃金業務無法進行。經詢問他才得知由於上海黃金交易所需進行個人黃金交易業務平移工作,所以停止了操作系統。
談先生認爲,業務平移工作應由獅王黃金公司與有資質的商業銀行協商,將客戶的資金轉移至商業銀行。如今,自己不同意銷戶,獅王黃金公司就終止了交易系統,使其喪失重大盈利機會,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請求,並要求恢復遠程客戶終端的交易功能。
獅王黃金公司則辯稱,平移工作應由談先生自行完成,其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平倉,解除原委託代理協議後與商業銀行簽約。公司已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的要求向談先生通知了平移的內容、流程,談先生也完成了平倉、資金轉出手續,並確認會盡快辦理銷戶手續,但卻一直未辦理銷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上海黃金交易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指示,要求包括被告在內的金交所綜合類會員代理的個人黃金延期交易服務於6月30日前轉移至商業銀行。當年6月8日至7月26日之間,獅王黃金公司多次以電話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談先生辦理註銷平移手續。6月11日,談先生進行了平倉操作並在同月30日,從其賬戶內劃出資金。
法院認爲,獅王黃金公司在履行《委託代理交易協議》過程中並不存在違約行爲,也不符合支付違約金之條件,談先生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主張難以支持。由於獅王黃金公司作爲綜合類會員已無資格繼續代理個人黃金投資者進行黃金交易,故對於恢復遠程客戶終端的交易功能的訴請,法院也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談先生不服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湯崢鳴)
-連線法官-
黃金公司履約過程中沒有違約
本案一審時的審判長、黃浦區法院民五庭法官姜海清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獅王黃金公司是否有違約行爲。
姜海清說,雖然談先生主張其在2010年6月中旬進行買入黃金的操作時被系統拒絕下單,造成買賣黃金業務無法進行,產生了巨大損失,但其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在6月中旬利用獅王黃金公司提供的黃金交易客戶操作交易管理系統終端進行了買入黃金的操作。
同時,根據雙方的代理協議,若獅王黃金公司無故拒絕執行客戶的有效交易指令和拒絕履行相關黃金交易業務的,獅王黃金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陳述,金交所規定在平移過程中,個人客戶在進行平倉後就無法再進行建倉操作,因此即使談先生當時確實發出了買入黃金的指令,遭拒也是由於金交所繫統拒絕交易,而並非獅王黃金公司無故拒絕執行談先生的交易指令,這不符合支付違約金的條件。
據姜海清介紹,此案是黃浦區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個人黃金交易業務平移而引發的糾紛。據瞭解,2010年3月,上海黃金交易所就明確諸如本案被告這樣的綜合類會員不能代理個人黃金業務,而應由銀行會員進行代理,談先生這樣原本由綜合類會員代理的個人客戶需自行選擇銀行會員重新開戶。
對此,法官指出,個人黃金交易業務平移需要個人投資者終止原有的代理協議,轉而與自己選擇的商業銀行重新簽訂代理協議。此舉必然給談先生這樣的個人投資者帶來不便,但其目的是爲了保障個人黃金投資者資金的安全。作爲個人投資者的談先生應當予以配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在綜合類會員處的銷戶。而作爲本案被告的黃金公司也應儘可能地做好解釋、指導工作,協助客戶至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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