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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
深諳官場定律,頭頂無數光環,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曾在經濟開發中被稱爲“成就奇蹟”的人。
然而,就是這個湯成奇最終由“經濟能人”淪爲腐敗“禍首”。因受賄3901萬餘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2.8億多元,湯成奇近日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
南昌速度背後,是驚人的加速升官
“領頭人”、“經濟能人”、“經濟奇才”等一系列光環始終伴隨着湯成奇的升遷之路,也讓他由一名小學老師迅速成長爲江西省的“明星官員”。
2001年下半年,被外界譽爲江西第一鎮——湖坊鎮領頭人的湯成奇從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破格提拔爲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湯成奇上任前,這個1992年成立的工業開發區,直到2001年的10年間,引進的內外資全部加起來不超過2億美元,只開發了0.8平方公里。而在湯成奇上任後的第二年,開發區宣稱,實際引進外資1.04億美元,同比增長884%,引進內資10.2億美元,增長537%。
開發區也因“每月開發1平方公里、每3天引進一個項目、每4天就有一個項目開工”,“一年建設比前十年的總和還要多”,被稱爲“南昌速度”。
有了這一耀眼的政績光環,湯成奇的升遷也得以進一步“加速”。
然而,伴隨着湯成奇職務升遷的,還有不斷“加碼”的受賄行爲。
1991年至2009年,湯成奇先後擔任9個職務,期間受賄次數高達350餘次,平均每年近20次。受賄金額也由最初的一次1000元,上升到一次單筆收受錢款1000餘萬元。
記者調查發現,湯成奇從第一次受賄至案發時,平均每年受賄200餘萬元、平均每月受賄16萬餘元、平均每天受賄5700餘元。
“腐敗官員大多是在職務上升後才慢慢放鬆對自己要求的,湯成奇則是手裏一有權力就開始腐敗。”辦案檢察官透露,湯成奇對行賄基本上“來者不拒,統統笑納”。受賄儼然成爲湯成奇工作生活的一部分,暴露出他對金錢的貪婪,對物質財富的瘋狂追求。
合作投資背後,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
1998年至2006年,湯成奇與老部下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黨委原書記張曉華和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原局長羅輝結成“受賄同盟”。三人商定由僅小學文化水平的許國文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後成立了3家公司,湯、張、羅三人各佔30%的股份,許佔10%的股份。
此後,在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湯成奇等人採取公司與其他經濟實體簽訂虛假合作合同、進行所謂“合作經營”的手段頻頻獲取“利潤”。他們以權力爲“乾股”,索取的“分紅”高達五成。
2003年上半年,張曉華在湯的授意下,將經開區招商大樓在招投標的消息主動告訴江西重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開出的條件是利潤要五五分成。
在湯成奇的幫助下,周某順利中標招商大樓有關工程。
內定中標公司,再與中標公司簽訂虛假合作合同“分紅”,湯成奇等人通過一次次上演掩耳盜鈴的受賄“戲法”,在多個工程招投標中,收受建築商賄賂財物達2350萬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表面的合作投資背後,本質上卻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認爲,湯成奇等人成立的“三無公司”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始終“生意興隆”,實現“利潤”總計2350萬元,仰仗的正是手中主動兜售的權力。
盲目招商背後,是2.8億國有資產損失
由於權力沒有受到監督,湯成奇在擔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一把手”職務期間,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高達2.8億多元。
案卷顯示,當年湯成奇聲稱打造“電子信息產業集羣”中的骨幹企業——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和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均赫然在列,成爲向湯成奇行賄並誘使其走向犯罪深淵的“骨幹”。
2004年3月,湯成奇在對臺灣某企業的投資及生產實力沒有進行實質性考察的情況下,就代表開發區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羅某簽訂了《投資合同書》。隨後,羅某零出資成立了“空殼”公司——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並沒有生產合同約定的8吋晶圓片。但湯成奇“視而不見”,在收受120萬元賄賂後,反而擅自決定以借款形式,將建設資金1.5億元撥付給晶湛公司,致使國家遭受1.49億餘元的損失。
作爲稀缺資源的國有土地同樣成爲湯成奇垂涎的目標。
爲了達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非法目的,湯成奇在收受賄賂後,明知國家禁止返還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仍先指使他人以借支、補償等名義變相返還富昌公司土地出讓金7462萬元,繼而又擅自決定以借款形式返還晶湛公司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6000萬元。
“盲目招商引資,不僅不能帶來收益,反而會造成國家利益的巨大損失。”辦案檢察官認爲,出現在招商引資中違規、違法,損害國家、羣衆利益的問題,實際是“一把手”政績衝動下的權力失控。
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江西省犯罪學會常務理事顏三忠認爲,必須將外部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過程中,在政府部門內部將決策權與執行權分立,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事後查處、“前腐後繼”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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