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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邵小芝)市民楊先生上早班途中被井蓋探出的磚頭絆倒,致跟腱部位斷裂,因個人原因延誤治療並自行轉院到外地就醫。受傷10個月後,他將井蓋管理單位告上法庭。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認定原、被告責任比例爲3:7,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楊先生2.4萬餘元。
楊先生家住河東區,2010年秋季一日,他出門上早班途中被井蓋探出的磚頭絆到,踏空失衡摔出一米多遠。當時楊先生感覺腿部無力,堅持上班到下午後實在疼痛難忍,便由女兒陪同到醫院就診。醫生診斷印象爲“左小腿後側跟腱處壓痛,有明顯空虛感,足背伴無力,無法抗阻力”,醫生向楊先生提出住院治療等建議均被拒絕。
幾天後,楊先生才進行MRI(磁共振造影)檢查,發現左跟腱部位發生斷裂,左外踝及足背皮下軟組織有充血和水腫,左脛距關節及距下關節出現滑膜炎。此後一段時間,楊先生在醫院實施了跟腱縫合手術,後來又到外地實施了皮瓣轉移手術。
事發10個月後,仍未痊癒的楊先生將井蓋管理單位——某水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自摔傷之日起至起訴時的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伙食及營養費共3.8萬元。法院審理中,被告方辯稱水井雖存在瑕疵,但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自身未注意安全防範導致受傷,且傷後又未按醫囑治療和及時住院,並自行到外地治療,這才導致傷情加重,擴大了醫療費用。因此,僅認可原告在天津地區就醫產生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系涉訴水井管理人,原告所舉證據能夠佐證被告對該水井的管理存在瑕疵;原告摔傷既有自身疏於防範責任,也同被告管理瑕疵存在因果關係,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基於原告有懈怠治療傷情、未能通過醫療部門建議而轉院就醫等實際情況,認定雙方責任比例爲3:7。此外,原告雖未經醫療部門批准私自到外地治療,但基於其家庭狀況不佳等情況,加之在外地治療費用相對較少,故認定其治療基本合乎情理和相關規定,予以認可。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3.5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其中的70%,即2.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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