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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河西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李某被依法認定犯有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30000元。
2010年5月10日下午,王某對他的朋友趙某說自己能以低價買到經濟適用房,而趙某的條件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聽王某一說便動了心,於是託王某幫他購買經濟適用房。趙某給了王某50萬人民幣,王某拿到錢後便將贓款揮霍。
2010年6月29日,王某在本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一輛。9月9日,被告人王某謊稱這車是自己的,將車輛抵押給他的朋友黃某某,出於對朋友的信任,黃某某把15萬元人民幣給了王某,王某得到錢後立即外逃。
河西區檢察院公訴部門承辦人在訊問了王某、覈實了被害人證言,並認真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之後發現,有證據顯示王某的女友李某與王某合謀,參與了上述兩起詐騙行爲,且詐騙所得65萬元贓款系二人共同揮霍。基於現有證據情況,承辦人果斷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函,要求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到案,並以詐騙罪與王某一併提起公訴。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王某、李某均辯解,稱起訴書指控的詐騙趙某錢財不是詐騙行爲,而是一般的民間借貸行爲,且認爲數額並非人民幣50萬元,而是25萬元;王某、李某的辯護人認爲二人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應當認定爲合同詐騙罪。針對二人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當庭予以了有力反駁。公訴人表明,有多人證言可以證實王某、李某編造了能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虛假事實,詐騙被害人趙某的錢財,所得贓款也並未使用在向趙某說明的用途之上;二人的詐騙金額應爲人民幣50萬元,該數額有二人親筆書寫簽名的欠條予以證實。另外,本案應當認定爲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因爲合同詐騙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經濟合同爲基礎而產生的詐騙行爲,詐騙行爲的市場性和經濟性是區別一般詐騙的重要特徵,而本案中王某、李某隻是單純地虛構事實騙取錢財,並未與被害人簽訂任何經濟合同,所以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最終,河西法院全部採納了我院的公訴意見,作出了上述判決。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今社會,房屋已經成爲具有重要價值的財產,由於房價長期處於高位,經濟適用房逐漸成爲越來越多購房者的選擇對象。在此,檢察官提醒,作爲國家保障性住房的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和取得有一套嚴格的規定,尤其對申請人的資格有專門的要求,有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市民在購房過程中應當對國家的相關政策予以瞭解,或者到房管等相關部門進行諮詢,切勿輕信沒有辦理資質單位或者個人,避免自身財產受到不必要的損失。(記者趙首蕊 通訊員李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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