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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敖曉波)證券公司獨董的任職資格不再固守於本科以上學歷的限制,專科學歷也可申請高管資格。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天表示,擬對《證券公司董監高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修訂中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董學歷要求,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證監會表示,此舉主要爲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適應行業發展需要。
>>兩大原因
法規需一致適應行業發展
據瞭解,現行《高管辦法》於2006年12月正式實施,在總結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相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完善了相關任職資格申請和審批程序,解決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未審先任”等問題,並強化了持續監管要求。《高管辦法》實施5年多來,對於規範證券公司人員資格管理,完善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起到了重要作用。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高管辦法,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原因:首先,《高管辦法》實施時間早於《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6月實施,簡稱《監管條例》),有關高管人員範圍的規定與《監管條例》不完全一致;另有部分條款與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2009年12月實施,簡稱《行政許可程序》)等規章的規定也不完全銜接。爲保持法規之間的一致性,需要相應修改《高管辦法》。
其次,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2007年8月完成後,行業轉入規範發展新階段,證券公司出現集團化、專業化經營趨勢,有關人員任職資格監管也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形勢。爲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相應修改《高管辦法》。
>>兩大修訂
完善任職資格放寬學歷要求
根據徵求意見稿顯示,此次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兩點,分別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和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此外,還新增了適當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規定。
1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監管
目前有關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規定涉及兩個問題,一方面《監管條例》規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屬於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高管辦法》作爲《監管條例》的下位法,需要與《監管條例》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分支機構負責人數量衆多,流動頻繁,現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爲此,擬做出相應修改,如修改《高管辦法》,規定證監會對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對未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連續5年未任職的,要求在任職前重新申請任職資格(詳見上表)。
2放寬證券公司獨董學歷要求
現行《高管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獨立董事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實踐中,證券公司通常聘請業內知名專家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往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但由於歷史等因素,並不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爲此,修訂後的規定爲“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此外,還將證券公司提交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離任審計報告的期限由3個月修改爲2個月,以與《監管條例》第25條規定保持一致。
>>新增內容
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限制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結束後,證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現集團化、專業化的發展趨勢,引發了證券公司相關人員在全資子公司等任職的問題。
爲適應管理模式變化的需要,有必要在保障業務的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遞和利益衝突,並具備充分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時間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擔任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一定職務。記者注意到,修改稿增加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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