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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生在湖南省隆回縣山界回族鄉中心學校的一起捐款事件,因操作不規範引發爭議,鬧得滿城風雨,而牽涉其中的各方都覺得委屈。2011年年底,該校201名特困學生接受香港蘇女士的現場捐助,學生每人受捐500元,但捐款儀式結束後,校方抽了300元出來,受捐學生只剩下了200元。記者採訪時,校方回覆稱,沒有剋扣,而是將受助的貧困學生人數從201人擴大至354人,標準也相應進行了調整。(據2月9日《湖南日報》報道)
愛心人士現場捐贈,每人500元送到學生手裏,說明贈與行爲生效,按照民法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就連贈與人都無權再向受贈人索回。不管是爲增補捐贈活動的相關開支,還是幫助其他學生,抑或其他什麼用途,學校“剋扣”300元的做法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
學校“剋扣”被捐學生300元,直接侵犯了贈與人的權利。既然是面向特定對象的愛心捐贈,捐給誰、捐多少,理當捐贈者自己說了算。校方憑什麼擅自改變捐贈對象和數額,干涉贈與人的財產處分權利?更重要的是,贈與行爲既成事實,就表明500元受贈款成爲學生的私有財富,學校收回300元實質上就是對學生物權的粗暴侵犯。
一段時期以來,類似的現象時有所聞,比如不久前著名慈善人士陳光標現場捐贈給環衛工的錢物等,被單位收回搞“平均”,引發社會廣泛質疑;而相關部門擅自改變捐贈對象、數額,甚至截留、挪用捐贈款物,更挫傷了愛心人士的熱情,引發了慈善機構的信譽危機。一些慈善捐贈活動儘量繞過政府“中介”,直接送達受助對象,就是不信任的表現。
因此,健全制度法規,規範愛心捐贈活動,固然是一個方面,同時,政府部門、慈善組織以及相關單位,善待捐贈者和受助者,充分尊重他們的合法權利和意願,杜絕類似的侵權行爲,同樣顯得相當重要。也只有這樣,才能營造良好的社會慈善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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