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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2月12日電題: 再問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哪些項目政府定價?“報備制”是否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記者華曄迪、羅宇凡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10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發社會熱烈討論,接受採訪的各界人士對三部委公開徵求意見、“開門立法”的做法均給予肯定和支持。在積極建言獻策的同時,一些金融消費者、法律界人士對於辦法草案也存在一些疑問。
哪些服務項目政府定價?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提出,根據商業銀行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辦法並以第二章3條條款對此進行說明和規定。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說,將一些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定價、指導價範疇值得肯定。在目前市場狀況下,監管部門對一些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是遏制一些銀行亂收費衝動的有效手段,有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
根據辦法草案,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被明確列出的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
一位北京的消費者提出疑問:“這五項除貸記轉賬外,其他四項看似與我平常生活關係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額賬戶管理、銀行卡掛失什麼的爲什麼沒有涉及呢?”
“從目前草案看,確實存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範圍太窄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指出,草案較大篇幅規定的是銀行制定收費該如何走程序,監管力度還太小,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銀行濫收費問題。
有報道引述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話介紹,“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面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掛失費等,包括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
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希望有關部門能將納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銀行服務細分項目列出並說明服務項目內容和性質,以避免社會誤解和爭議。
吳景明提醒,對於哪些項目該納入政府定價、指導價,是否該有一個更爲明確、操作性更強的標準?遴選政府定價、指導價銀行服務項目是否也應該徵求消費者意見?“畢竟,收費收的是消費者的費。”
“報備制”是否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根據辦法,“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部門報告後,可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
北京律師董正偉稱,辦法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自由度過大,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佈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記者採訪發現,對此,法律界人士之間意見不一。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爲,單從法條上看,三部委在辦法草案中賦予商業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一定自主權,並無不妥,並不違背商業銀行法。
吳景明在研讀商業銀行法規定和辦法後認爲,辦法草案與現行商業銀行法存在衝突,此次制定的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商業銀行法屬於上位法,部門規章不能違背上位法;即便是對上位法有意見,也應該先提請修改上位法,以避“通過部門規章‘架空’上位法”之嫌。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辦法制定應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於社會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應予以重視,尤其要多考慮消費者意見;同時,徵求意見過程也應有更高的透明度,及時公佈徵求意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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