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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華俊丁莎記者馬輝)給長輩送的拜年酒竟是過期的。一顧客投訴後獲得2000元賠償。
家住漢口萬鬆園的周先生投訴,2月7日晚,他到長輩家拜年,在漢口航空小路一超市,買了兩瓶“黃金”保健酒,共計280元。吃晚飯時,長輩打開時發現,這兩瓶保質期爲2年的酒,生產日期爲2010年1月12日,已過期了20多天。周先生十分尷尬,他忙向長輩賠罪,連晚飯都沒吃好。事後,他要商家按酒價10倍賠償,因店家不同意,他就投訴到工商部門。
工商人員查看了超市的小票後,就和消費者一起來到超市,店內已沒過期酒,店家承認酒是超市賣的,但沒注意到酒已過期。後經調解,超市同意賠2000元了事。昨日,工商人員已根據《食品安全法》,對超市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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