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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暖氣跑水致古文化街一家書畫沙龍裏的郭沫若書法真跡等91幅字畫損壞,古文化街相關部門保管了這些字畫,並賠償了書畫沙龍經營者的損失。賠償後,這些字畫還歸還給原告嗎?近日,南開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約定保管的字畫”。
楊先生和孫先生購買了古文化街上的一個商鋪,並向某經營公司租用了一處房屋,然後將這兩處組成連體商鋪。後來,他們將該連體商鋪租給了陳先生,而陳先生用該房屋經營字畫生意。在他的書畫沙龍裏,有孫伯翔、劉炳森、趙金福、海日樓等名家的書畫作品,還有郭沫若書法真跡。
2004年11月10日上午,相鄰樓上房屋的管道在供熱前期“跑風”漏水,致陳先生租用的商鋪屋頂也漏水了,經清點,共有91幅字畫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當月,陳先生和“古文化街某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內容爲“書畫沙龍室內部分書畫被浸溼,經雙方現場清點數目,逐一拍照並書面登記,現在就該批書畫的保管協商如下:雙方各出具封條兩張,用封條將鎖封死。如啓封,必須雙方到場,任何一方不到場,單方不得啓封。”2005年,陳先生以租賃合同糾紛爲由,在南開區人民法院起訴了“古文化街某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和房主楊先生、孫先生。
2007年11月,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陳先生與某經營公司無合同關係,但該單位默許孫先生、楊先生轉租,該行爲是成就陳先生與孫先生、楊先生租賃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該單位應對孫先生、楊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被告孫先生和楊先生一次性賠償原告91幅字畫的損失費15萬元。“古文化街某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後來,“古文化街某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賠償了陳先生的損失費,但字畫始終由被告保存。爲了要回字畫,陳先生又一次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返還保管的91幅字畫。面對起訴,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保管合同關係是基於原告和被告租賃合同糾紛所產生的。2004年11月,原告和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了,由被告負責保管原告的91幅字畫,被告負有妥善保管字畫的義務。雖然法院之前判決由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不能以此認定該91幅字畫的所有權就此發生轉移。保管在被告處的91幅受損字畫應爲原告所有。原告作爲91幅字畫的所有權人,要求被告返還字畫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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