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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在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過程中,科學運用“四個三”調解方法,依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成效顯著。
明確“三個原則”依法調解
在薩爾圖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傷害、交通肇事、妨礙公務、尋釁滋事等案件較多。這些案件多數原被告有過互相沖突的經歷,調解工作難度較大。同時,由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該院要求刑事審判法官要始終把握好“三個原則”。
一是把握好賠償範圍確定原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賠償標準、賠償數額,對被害人提出的嚴重超出賠償範圍及標準的項目和數額做好引導工作。在維護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同時,注意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爭取避免被害人以要求對被告人嚴懲爲條件,迫使被告人接受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二是把握好量刑標準與賠償關係原則。正確處理附帶民事賠償與量刑的關係。在注重調解結果的同時,重視賠償態度,不把民事賠償數額與從輕量刑的幅度簡單地掛鉤,而是依據被告人蔘與調解的動因、積極性、實際履行能力、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綜合評判。
三是把握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原則。把案件的處理結果放在社會當中進行價值評定。一看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了教育、挽救被告人的目的;二看是否有效地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係;三看是否有效地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
把握“三個環節”全程調解
工作中,薩爾圖法院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及原被告爭議不大且訴訟標的額較小的輕傷害案件,利用向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狀副本時及庭前交換證據時進行“送達調”和“換證調”,促使雙方當事人就附帶民事部分快速達成調解協議。其次是在庭審中進行“庭審調”,對庭前調解不能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庭審中,主審法官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目的和動機的基礎上,就雙方當事人附帶民事部分爭議的事實進行梳理找出焦點,主持協商,促成和解。第三是庭後調,對一些案件法律關係複雜,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庭前、庭中調解都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採取降溫法暫時先將案件放一放,同時將與民事賠償有關的法律規定告知雙方當事人,指導原被告雙方按照各自承擔的責任比例,計算出應賠、應得數額,並再次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促使調解達成。
在該院通過調解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當中,輕傷害案件90%通過庭前調解達成和解協議,87%的重傷和交通肇事案件和10%的輕傷害案件通過庭中調解達成和解協議,13%的重傷和交通肇事案件通過庭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集合“三方力量”聯動調解
實踐中,薩爾圖法院主要依靠集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親屬、代理人及所在社區“三方力量”進行聯動調解。首先,集合當事人親屬“親情”的力量,讓當事人親屬聽取法官對案情的介紹及法、理、禮的分析,勸說當事人放棄賭氣念頭,誠懇解決問題。其次是集合雙方代理人“參謀”的力量,讓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就調解方案的可行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積極的參考意見,爲當事人把握尺度和分寸,勸說當事人依法解決問題。第三是集合社區“組織”的力量,讓社區居民委員會發揮其與社區居民廣泛接觸,熟悉民風、社情的有利條件,勸說當事人和諧解決問題。
工作中,該院注重這三方面力量的配合使用,注重進行人情、友情、親情溝通,找準解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難題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打破溝通壁壘。在該院調解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中,通過聯動調解的案件佔88.6%,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確定“三個層級”分級調解
第一級是主審人(或合議庭)調解。規定此級調解不得少於三次,每次調解應制作調解筆錄,對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應載明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理由及爭議焦點,並將該筆錄存卷;對當事人無力賠償或無法聯繫、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應在筆錄中記明原因,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再另行調解。第二級是庭長調解。主審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將情況及時彙報庭長,由庭長審查調解筆錄後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第二次調解。第三級是主管院長調解。在主審人或合議庭、庭長兩級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由主審人定好調解時間會同案件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院長主持下進行第三次調解。在主管院長主持進行第三次調解時,首先由主審人介紹案情及未能達成調解的理由,再由主管院長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調解。爲了確保三級調解制度在實際審判工作中的貫徹落實,該院規定對沒有按“三級調解規程”進行調解的案件,主管院長將不予審批法律文書,相關審判人員必須在重新按規程對案件進行調解後,主管院長才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文書的審批。通過三級調解,薩爾圖區人民法院進一步強化了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整合了審判資源,提高了調解工作效率,促進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良性運轉,爲轄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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