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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
本報記者周芬棉
代理股民向黃光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律師張遠忠近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收到了法院裁定的通知書:駁回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案的管轄異議申請。
實際上,在2011年7月,當投資者李某起訴黃光裕等人時,黃光裕也曾提出管轄異議,但經過兩個多月,黃光裕等人又撤回了管轄異議。該案正式開庭後,原告由李某一人追加爲四人,繳納了訴訟費後,卻遲遲得不到書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這與往常繳納訴訟費就視爲立案的慣例完全不符。之後,好不容易盼到2011年12月15日再次開庭時,黃光裕等人再次提起管轄異議而使審理中斷,兩個月之後纔有了此次法院的裁定駁回。
繳納了訴訟費,案件受理通知書爲何遲延下發?一個事實很簡單的因住所地引起的管轄權異議,兩次提出,爲何每次都需要兩個月時間才作出裁定?
按照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即爲偷竊行爲的說法,黃光裕等人犯罪時間長、金額巨大、影響惡劣,堪稱江洋大盜。法律專家認爲,打擊證券違法行爲,不只是證監會的事,司法機關亦應給力。
事實上,黃光裕案並不是司法不給力的第一案。
汪建中案便是典型的一例。汪建中是原首放投資顧問公司總經理,長期浸淫證券市場,發現“先買股再發研報之後賣出”手法來錢最快,便用這種“搶帽子”的方式操縱了證券市場。2008年8月,證監會對其作出有史以來最高罰單:沒收1.25億並罰款1.25億。案件隨後迅速被移送司法機關。各方翹首司法判決,終於在時隔三年之後,法院對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汪建中當庭提出上訴,該案現在還在二審審理中,何時終審,至今未有下文。而對於股民對其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法院竟然予以駁回。
類似的情況還有信達證券案。其對根本沒有確定的中國寶安石黑礦,發佈“中國寶安:石墨礦讓股價飛”的虛假研究報告,對投資者構成重大誤解並致其受到損失,投資者向證監會舉報後,證監會立即啓動調查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同樣不予受理,理由很籠統:“依據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相較這些事件,近年來發生的欺詐發行案,法院的判決更是令社會大跌眼鏡。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12月掛牌上市,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當年12月30日,再次因涉嫌違規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調查。該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於2011年3月17日被雲南省公安廳逮捕。
按照刑法的規定,欺詐發行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2011年12月3日,該公司董事長何學葵被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然而,對於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爲,法庭卻只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判決。判決如此之輕,一時間,責難之聲四起,新華社發文質問,各大媒體連篇報道。終於,當地檢察院對該案提起了抗訴,但何日再開庭,目前仍是未知數。
相較司法,近年來,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爲打擊力度有增無減。短短數月,證監會接連曝光了數十起證券違法行爲,而且各種制度改革、規章的修訂也都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
對違法行爲法律責任的追究,證監會所作的只能是行政處罰,追究其行政責任;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究都有賴於司法機關。而就在這幾種法律責任之中,最能遏制違法行爲、使違法者肉疼的則是鉅額的民事賠償。只有大批股民的起訴索賠,才能使違法者不敢以身試法。曾幾何時,股民對提起民事賠償積極性高漲。當東方電子、銀廣夏、大慶聯誼等案件開庭審理時,引來全社會關注。如今,在看到一起又一起證券違法違規案件受到查處時,投資者們希望司法部門更給力,畢竟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全社會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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