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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印發的《2012年政府採購工作要點》明確指出,今年將着力擴大政府採購實施範圍和規模。專家認爲,今年我國政府採購規模或將超1萬億元,隨着政府採購規模的逐年提高,應更加註重發揮政府採購在支持節能減排、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增強政府採購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也需要在監管環節加強力度。
政府採購動用資金規模大,而且花費的是財政資金,因而廣受社會關注。近年來,我國政府採購規模呈持續擴大的發展態勢。財政部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政府採購規模由2005年的2928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億元,年均增長達到23.5%。雖然工作要點明確提出,今年要加大政府採購監管力度,但這一要求如何真正落到實處卻是一個難題。
政府採購的主要意義在於規範政府行爲、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和防治腐敗。近年來,本爲引進競爭、節省支出的政府採購,在一些地方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飽私囊的幌子。“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成爲一些地方政府採購的“明規則”。少數負責採購的公職人員甚至會和供貨商“共謀”賺取差價。政府採購中濫用資金、天價採購,採購明顯超過機關辦公基本需求的高檔、高配置產品等問題,不斷引發公衆和輿論的質疑。
之所以出現上述現象,與立法不完善有很大關係。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一直未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存在一些法律盲區,爲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目前我國的政府採購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我國政府採購的監督實際上還是一種體制內監督,這肯定會對監督效果有消極影響,一方面造成很大腐敗和浪費,另一方面也對經濟運行造成不良影響。
完善政府採購立法,必須在保證採購的公平、公正、公開上下工夫。首先,必須賦予公衆知情權。依照法律規定,招標公告必須披露採購時間、採購標的、採購數量等方面的內容。可現實中一些政府採購中標公告不披露中標價格、中標數量,甚至納稅人無法在指定披露媒體上查找到相關政府採購信息的情況也不止一次地出現。一些地方政府採購公開公示的信息太過簡單,很難讓公衆、外界瞭解真實的採購過程,監督無從談起。按照政府採購國際規則,政府部門通常消費的都是納稅人的稅款,基於此,採購部門和監督機關有義務保證公衆在任何場合、任何時間,自由、便捷、無償地獲取政府採購信息,爲公衆的監督提供條件,將體制內監督轉變爲外部監督。
其次,要建立納稅人權利救濟機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公共部門奢侈消費的現象非常普遍,諸多權威媒體也時常有披露,但很少有納稅人爲了維護稅款利益而提出侵權訴訟。在一些浪費納稅人資金的案件中,儘管採購人違法使用公共資金進行採購,但由於損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利益,與納稅人所存在的只是間接利害關係,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納稅人無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倘若納稅人能夠直接提出侵權訴訟,則會在更大程度上約束、制止更多的公共部門違法使用稅款的行爲,從而才能使政府消費部門節儉並有效使用納稅人的資金,最終構建清廉政府。
最後,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政府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爲,要依法嚴肅查處,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作者單位:福建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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