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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
幾天前,一位在江蘇打工的90後小夥子駕駛菱悅汽車在南京機場與太能集團公司的限量版白色勞斯萊斯相撞,由此而來的鉅額賠償引發了人們對打工小夥命運的關注。雖然被撞勞斯萊斯的產權單位明確表示基於同情放棄了對菱悅車主索賠要求,但由於又曝出豪車的牌照問題———其臨時牌照是在事故發生3小時後補辦的,引發公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質疑。而交警部門則表示豪車無牌上路的行爲不影響責任認定(2月17日《現代快報》)。
警方的理由主要是,勞斯萊斯一方的違法行爲與事故沒有直接關係,車禍過程事實清楚,監控視頻和現場剎車痕跡的雙重證明都可以證實,勞斯萊斯當時正常行駛,是菱悅轎車越線撞了上來。
筆者對警方的上述理由不敢苟同。在我看來,警方在認定這起特定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沒有完整地分析事故原因,存在對事故原因判斷上的“掐頭去尾”,如此既不符合交通事故認定法律規範,又顯失公平。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依兩個方面的基本情況:一是造成事故的行爲在發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二是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具體來說就是,當事人在做出與事故密切相關的交通行爲時是否違法,以及違法的故意或過失心理狀態。這兩個方面共同影響和決定當事人在特定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如有偏頗則必然影響結果公正。
具體到菱悅轎車撞豪車事故,要認定各方的事故責任,先確定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必不可少的。很明顯,菱悅轎車司機的越線行駛是造成這一交通事故的最直接原因,首先能確定的是,菱悅轎車司機起碼負有主要責任。但要客觀公正地認定交通事故各方的責任大小,只看直接原因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看其他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即有無違法情形,且這種違法與發生交通事故有無直接或間接聯繫,如其他當事人也同樣存在過錯的話,那麼就必須分擔相應責任。事實上,豪車存在無牌上路的違法行爲,這意味着依照法律規定這輛豪車此時不應該出現在道路上,而由於豪車方的違法才“碰巧”發生交通事故。因而,應當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部分責任,當然所佔比重較小。也就是說,菱悅轎車司機不應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責任分擔才公正公平。需要指出的是,執法機關對法律責任的公平認定,與豪車車主自願放棄索賠無關。
有交警辯解稱,如果當時勞斯萊斯是有牌照的,事故還是會發生。而如果勞斯萊斯的司機是無證駕駛或酒駕,那事故認定又另當別論。在筆者看來,這種論斷是典型的“掐頭去尾”。如果也按照這位交警的思路假設一下的話,結論就會不一樣———即假設豪車嚴格遵守無牌不上路的法律規定,那麼它就不會在菱悅轎車越線的剎那出現在被撞的位置上,事故也就不會發生,因爲此時此刻並沒有其他車輛出現,即使越線也不會發生碰撞事故。因而,完全按照交警的邏輯,也可以證明豪車司機的部分責任。還有,從法理上講,無牌上路與無證駕駛是一個性質的問題,是直接關係車輛上路是否違法的兩個最基本方面。事實上,無證駕駛危險,無牌上路同樣也危險。另外一個極端事例也可以對交警說法進行證僞,即假如菱悅轎車撞上的是一輛無牌報廢車,菱悅轎車司機還要負全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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