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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建通訊員王夏迎2011年4月,謝洋洋隨父母至動物園遊玩,其間謝洋洋穿過籠舍外設置的欄杆,給猴子餵食,不料右手中指被猴子咬傷,造成十級傷殘。據專家會診,謝洋洋在18歲之前需每兩年更換一次假肢,成年後則需每四年更換一次。2011年9月,謝洋洋的父母向法院起訴。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一審判定謝洋洋父母作爲監護人,未盡到看護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賠償總額的60%,而動物園方則需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謝洋洋3萬餘元。
-以案釋法-
父母看護不力應擔主責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發現,動物園張貼有醒目標識,要求家長監管好孩子,園中還設有巡視人員,可以說是盡到了防護、告知、巡視義務。而謝洋洋的父母在明顯的警示標識下,仍放鬆對謝洋洋的警示教育和看護,存在監管過失。
然而,由於動物園的金屬欄杆間距爲15釐米左右,經試驗,10週歲以下(偏瘦小)的兒童可以從空隙鑽入,動物園應能預見此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但卻沒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也存在一定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