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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8日下午5時許,海南省萬寧市正在加固的太陽河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傷。2月17日下午,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法院對事故中涉嫌玩忽職守的萬寧公路分局原局長周某等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1年8月22日,海南檢察第一分院以涉嫌瀆職犯罪,對萬寧公路分局原局長周某、原副局長鄭某和原生產技術股長蔡某立案偵查,並對三人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9月8日,該案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檢察機關於12月12日對三人依法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蔡某是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的具體實施者和施工現場業主方代表,但其對施工方和監理方的資質沒有認真進行審查,並且在明知施工方改變時也不阻止,不報告,沒有盡到管理職責,致使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蔡某在履行職責方面負主要責任。鄭某是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具體實施和施工現場的分管領導,負責對施工方和監理方的資質審查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把關,但他沒有盡到職責,雖然在大橋施工期間因病住院,但病癒上班後,發現施工變更後沒有進行阻止,負有把關不嚴的領導責任。周某是太陽河大橋水毀修復工程的業主法定代表人,施工方擅自變更施工緻使大橋坍塌,雖然周某不知情,但周某失職是事實,因此周某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蔡某、鄭某、周某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各自的職責,導致太陽河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兩死兩傷、大橋經濟損失18萬元,賠償傷亡人員賠償費127萬元的重大損失。蔡某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鄭某、周某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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