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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貪污案,被告人鄒小松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與原判受賄罪的刑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樊善仁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鄒小松在擔任重慶市某鎮中心衛生院辦公室主任兼藥品庫房保管員期間與時任該院藥品會計兼藥械科科長的武德輝(已判刑)商量以虛假購進藥品入庫並將虛假購藥發票入賬的方式透出公款後分掉。隨後,被告人樊善仁(原重慶某醫藥有限公司醫藥商品業務員)在向該院銷售藥品的業務活動中,按照被告人鄒小松、武德輝的要求,在開具該院購進藥品三批金額爲249533元的普通發票1張中虛開104000元。鄒小松、武德輝各得贓款52000元。同年5月,樊善仁按照被告人鄒小松、武德輝的要求,在開具該院購進藥品兩批金額分別爲345057元、675000元(共計1020057元)的2張普通發票中虛開金額44萬元。樊善仁得贓款10萬元,鄒小松得贓款34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鄒小松與同案人武德輝作爲全資國有非營利性醫院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各自管理、經手國有財產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本單位購進藥品的業務活動中,與被告人樊善仁共同採用竊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產共計54.4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鄒小松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被告人樊善仁起次要作用,是本案從犯,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鄒小松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鄒小松在原受賄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原受賄罪判決宣告以前還有貪污罪沒有判決,應當對貪污罪作出判決,將原受賄罪所判的刑罰與本案的貪污罪所判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張紅衛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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