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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目擊
時間: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地點: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張國強
備受社會關注的遼寧省遼陽市宏偉區城管暴力執法打死人案(本報曾於2011年5月13日作過獨家報道),今天上午在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
2011年10月25日,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法院曾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3名打人城管均被以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主犯獲刑11年,兩從犯獲刑3年。
一審判決後,3名被告人均不服,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氣氛激烈超過一審
今天的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一直到中午12時20分才結束。
與一審開庭不同的是,此次二審開庭,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限制旁聽人員數量,該院三樓第二庭完全開放。被害人家屬及上訴人家屬及有關人員擠滿了座位,大約有五六十人蔘加了旁聽,連走廊裏也站了許多趕來旁聽的市民。而在半年多以前的一審時,被害人家屬只有兩張旁聽證。
二審庭審現場氣氛異常激烈,控方、辯方、受害方三方對案件定性觀點均不同,並展開了激烈辯論。控方指控三城管構成故意傷害罪;辯方認爲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受害方則認爲主犯構成故意殺人罪。
上訴人稱定性錯誤且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鬆的上訴理由是:他對被害人沒有傷害的故意,不是他主動去打擊被害人;也不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臟病,對被害人的毆打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上訴人劉義、鄭曉曦的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認爲是過失致被害人死亡。
在今天的開庭審理中,上訴人張鬆當庭翻供,並多次強調,自己並未知道或聽說被害人周曉明患有心臟病,還稱此前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作的筆錄他並沒有看具體內容。
另外,上訴人張鬆、劉義、鄭曉曦的辯護人在二審庭審時,對案件定性提出了新觀點,一致認爲,三城管行爲未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堅持一審觀點
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公訴。公訴機關認爲,一審法院判決法律使用恰當,量刑合理,要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據一審時的起訴書顯示,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和起訴的罪名爲涉嫌故意傷害。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5月3日10時許,3被告人乘城管執法車在宏偉區龍源小區巡查時,發現13棟一戶居民正在屋外鋪設水泥地面。在制止過程中,40多歲的戶主周曉明質問爲什麼不讓鋪設水泥地面,並伸手到車窗內打張鬆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隨即下車與周曉明相互廝打。
由於周曉明去年下半年剛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正處於休養期,廝打期間周曉明的兒子周陽一邊打架、一邊大喊:“別打我爸,他有心臟病。”但3名被告人仍然對周曉明拳打腳踢。正在周家鋪設地面的裝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3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檢察機關查明,廝打一段時間後,兒子周陽用身體護住周曉明,後者撩開上衣給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術刀口。3名被告人見狀停止毆打,退到麪包車旁。這之後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周曉明低頭衝向張鬆,張鬆用拳擊打周曉明頭部,致其當場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馬上開車將周曉明送往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周曉明死前情緒激動,與他人發生衝突,廝打等,誘發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檢察機關認爲,3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廝打,誘發其心臟病發作,導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礙而死亡的後果,其行爲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害方認爲主犯應定故意殺人
被害人周曉明的親屬,一審代理人、律師王耀剛也參加了今天的庭審。他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鬆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是錯誤的,張鬆的行爲應爲故意殺人,上訴人劉義、鄭曉曦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認爲,一審法院對張鬆、劉義、鄭曉曦的量刑畸輕。
對於上訴人張鬆的辯護人認爲被害人已經得到了國家的賠償,被害人應當諒解,法院應當給予從輕處理的觀點,王耀剛予以反駁。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到目前爲止,王耀剛律師沒有見到賠償義務機關對上訴人張鬆等人承擔賠償費用的責令,也沒有見到張鬆等人主動承擔賠償費用,這等於變相免除了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張鬆、劉義、鄭曉曦已經在經濟上佔了很大便宜,如果再從量刑上獲得照顧,顯然是不公平的。
法庭未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本報遼陽2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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