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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先生諮詢:今年1月15日下午2點多,我駕駛自己的捷達轎車撞上了一輛夏利車。交警大隊認定,我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爲要處理事故,交警把我的車扣押了,放在一個存車場內。事故處理完畢後,我去存車場提車,存車場讓我交納存車費300元。請問律師:這300元錢存車費該不該由我承擔?
任波律師認爲:2012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強制法》。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該法所稱的“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本案中,交警大隊爲了處理交通事故將李先生的捷達轎車扣留在存車場內的行爲就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存車費就是保管費。因此,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李先生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300元存車費應當由交警大隊承擔,李先生不用負擔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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