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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揚外,以後在廣州或將有實質獎勵。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規定》)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 “子路受人以勸德,子貢謙讓而止善”的故事,想必人們並不陌生。做好事的成本過高,就沒有人敢做和願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獎勵則會產生一定的激勵作用。拾金不昧受到獎勵,並無不妥,但仍需要釐清三點。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規定來欺詐失主怎麼辦?其二,公共場所失物招領最長限期135天,是不是有點短?其三,還應該明確的是,如果失主不願意付酬,如何應對?只有把這些細節完善好了,《規定》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獎勵拾金不昧也才能真正起到鼓勵“交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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