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減刑、假釋作爲重要的刑罰變更措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29條的司法解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釋選取了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爲有開庭審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