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陽市法院近日對公安部直接督辦的“12·31”全國特大假冒註冊商標製售假奶粉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孟某、莊某等27名涉案人員均受到刑事處罰,其中2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6個月不等。
萊陽市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某、莊某、滕某等人共同或分別出資租賃廠房、購置設備,購入廉價的原料奶粉。其中,孟某通過自己的老關係在濟南等地以每桶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些生產廠家的大包奶粉,然後私下聯繫印刷、包裝單位,仿製成“貝因美”、“飛鶴”等品牌奶粉的外部包裝,以300、40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其間,辦案民警對收繳的奶粉成分進行化驗,“實際上就是以次充好,假冒知名商標,奶粉也不存在‘毒奶粉’等質量問題。”此案涉及假冒8個廠家22個品牌奶粉,涉案價值1000餘萬元,涉及製版、印刷、生產、運輸、銷售多個環節,犯罪行爲涉及江蘇、浙江、河南、廣東、黑龍江等12個省30多個地市。
萊陽市法院方面認爲,被告人孟某、莊某、滕某等12人爲牟取利益,租賃廠房、購置設備,購買原料奶粉及包裝袋,加工假冒“伊利”、“貝因美”、“永和”、“飛鶴”等品牌的奶粉並予以銷售,非法經營額達數百萬元,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張某、吳某、胡某等人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或者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萬某、姚某等11人則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購買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或者較大,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宣判後,被告人均對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表示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