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花都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涉受賄、貪污、行賄三宗罪
曾向才子書記行賄無奈升遷願望未成
22日上午,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任東華涉嫌職務犯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檢方指控,任東華犯受賄、貪污、行賄三項罪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任東華行賄的對象正是去年12月已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的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
爲升官行賄區委書記
昨天一大早,10餘位參與案件旁聽的被告人家屬就已來到了位於倉邊路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被帶進法庭時,頭髮花白的任東華略帶微笑並環顧四周,不時地將目光投注在坐在旁聽席位的家屬身上,神情坦然。
法庭正式開庭後,檢方宣讀的起訴書顯示,任東華共被指控犯受賄、貪污、行賄三項罪行:受賄11萬元、貪污6.8萬元、行賄30餘萬元。其中,任東華行賄的對象正是其昔日上司、時任花都區區委書記的潘瀟。而判決資料則顯示,潘瀟因受賄300餘萬元,已於2011年12月15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花都區政府網站上的資料顯示,今年48歲的任東華曾先後擔任過花都區赤坭鎮鎮長,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等職。
行賄後未實現願望
昨天,法庭上的任東華表現平靜,對檢方的指控也都供認不諱。他同時指出,自己的“三項罪名都有自首情節”,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辯護律師表示,任東華在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向潘瀟行賄的事實,屬於檢舉有功,另外,“任東華雖有受賄事實,但並未真正爲他人謀取利益,而且貪污的贓款已全部退贓”,因此請求法院對檢方指控的行賄部分免予刑事處罰,對受賄和貪污兩項罪行從輕處罰。
檢方迴應稱,任東華的行爲並不構成立功,但其主動交代行賄、受賄及貪污的事實,屬於自首,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此外,在行賄部分的舉證中,檢方還宣讀了潘瀟的證言。潘瀟在證言中稱,自己是區委書記,決定任東華的升遷,任東華曾多次找到他,表達了希望換工作的願望,並分多次向他贈送現金和玉器等物,但後來由於編制等問題,任東華換工作的“願望”沒能實現。(記者董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