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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凌鋼集團朝陽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原經理馬振東、供銷科業務員黎喆、供銷公司副經理楊志佳、爐料科業務員韓向陽4人利用職務便利,在與煤炭供貨商、代理商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接受請託爲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大肆收受財物。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法院日前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上述4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罰。
2011年初,朝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接到有關人員對凌鋼集團朝陽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馬振東涉嫌受賄的舉報。同年3月,經覈實和工作,朝陽市紀委與喀左縣人民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馬振東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進行調查。聯合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不僅馬振東涉嫌受賄,凌鋼集團朝陽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供銷科業務員黎喆、供銷公司副經理楊志佳、爐料科業務員韓向陽也均涉嫌受賄犯罪。
受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喀左縣人民檢察院在對此窩案立案偵查後,於去年8月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被告馬振東、黎喆、楊志佳、韓向陽4人利用職務之便,在與煤炭供貨商、代理商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均已構成受賄罪。其中馬振東受賄數額爲38.2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2萬元;黎喆受賄數額爲53.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楊志佳受賄數額爲7.1萬元,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萬元;韓向陽受賄數額爲36.3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1萬元。
據悉,一審宣判後,韓向陽、黎喆不服,提出上訴。另兩名被告人則服從一審判決。(記者範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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