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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呼和浩特2月28日電(記者勿日汗)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出臺《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提出從今年開始,內蒙古將全面徵收草原植被恢復費。
文件規定,凡在內蒙古行政區域內的草原上進行以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一是工程建設和礦藏開採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是在草原上進行勘探、鑽井、修築地上地下工程、採土、採砂、採石、開採礦產資源、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車輛行駛、影視拍攝臨時佔用草原期已滿,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恢復義務的;三是採集草原野生植物的。
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爲:徵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每畝2500元,其他草原每畝1500元;臨時佔用草原進行勘探、鑽井、修築地上地下工程每平方米4元;採土、採砂、採石、開採礦產資源每平方米10元;經營性旅遊活動區每平方米0.1元;臨時作業生活區、物資堆放場等每平方米2元;車輛臨時行駛道路每平方米0.6元;影視拍攝每平方米0.5元;採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按市場價15%收取。
文件規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爲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草原植被恢復費的使用,按照“取之於草、用之於草、統籌使用”的原則,由自治區、盟市、旗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比例用於草原保護和植被恢復。自治區統籌使用20%、盟市使用10%、旗縣使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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