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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張文、實習生王宇涵報道:官員公車私用,遇車禍墜崖並造成三死兩傷。遇難官員被交警認定對事故負全責。事後其子起訴官員所在單位索賠,並得到法院支持,一審判決其父所在單位賠償34萬餘元。此事就發生在近日的雲南昆明。
公車私用出車禍
2009年3月30日,時任雲南昆明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依程序向單位領導書面請公休假4天,並按單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要求,向單位支付300元燃油費後,借單位雲AFP238本田越野車準備赴東川處理岳母墳墓搬遷事宜。
次日張文新駕車前往東川落雪礦,行至東川區湯丹鎮黃水箐時墜入懸崖,事故造成張文新及其妻子李冬梅、妻姐夫朱恆志當場死亡,胡存德、曹加喜受傷。
當時正在部隊服役張文新之子張鑫得知噩耗回鄉處理父母后事之後,於09年年底開始和年邁的外公李國榮一道,多次要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母親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兩年未果。
2011年7月張鑫和李國榮於是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告到法院,索賠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食宿費及精神撫慰金36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1萬元。
張鑫與李國榮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東川區法院一審判令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判決生效後10天內賠償張鑫、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對張鑫主張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法院也給予支持。
網上爭議誰該賠
公車私用出車禍,車輛所屬單位反倒要進行賠償?此案一經媒體報道,也迅速引起網友熱議。
網友“第三別說”認爲政府應該賠償,其一,當初遷墳是由於開發鐵礦需要修建礦區公路,張文新岳母的墳墓需要搬遷避讓,屬於因公需要,誰家願意無故遷祖墳呢;其二,公車使用合理合法,手續完備,費用明確,一個人大副主任因拆遷需要爲岳母遷墳,哪一條規定不能用單位車?而網友“劉欣077”則認爲,無論是否因公殉難,撫卹金好事應該給一些的,作爲公務人員應該有這樣的待遇。
但大多數網友認爲,由單位賠款是不合理的,因爲那是納稅人的錢,而政府並未經過納稅人同意,就補償給私人,於理於法不合。事發在公休日而非工作日,交警部門已認定他負全部責任,就算其家庭支離破碎,剩下一個孤兒,也不應該讓政府賠償。
更有網友表示,事故造成公車毀壞,是損毀國家財產,照理說應當是車輛單位向事故責任方家屬索賠纔是,而且使用私家車出事了要事故責任人賠償,使用公車出事了要單位賠償,照此下去政府工作人員誰還使用私家車?
何方責任未劃清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此案適用法律依據存在爭議,但均提及公車私用出現事故之後責任認定在法律上存在空白。
原告代理律師認爲,此案被交警認定作爲司機的張文新負全責,雖然張文新在用車之前支付車費,但明顯屬公車私用。我國法律無相關規定,司法實踐則多從單位的管理注意義務瑕疵方面考慮來判定單位的責任,以充分保護和救濟受害人。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認爲單位將車輛借給張文新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未盡管理上的義務,事故爲張文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他是直接侵權人,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之後,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文富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審法院沒有針對這起事故中張文新和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責任進行劃分,單位一方與張文新在事故中應負多少責任應當是此案的焦點。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一位王姓副主任稱,他確認曾經對另外三位死傷者確實支付過一些費用,同時他表示已經就東川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王副主任還表示,所有的事情都要走法律程序,以法律爲準繩,單位要做的就是配合法院。
張文、王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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