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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書林通訊員郭利柱)記者近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反覆調解,擅自使用原告繪畫作品並織成地毯的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協議並撤訴,雙方約定由其中一位上訴人即和田市某地毯廠賠償被上訴人劉擁2萬元。當前,這起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圓滿結案。
談起被侵權的經歷,擅長畫油畫的和田市文化館副研究館員劉擁至今印象深刻。“2008年,我參加了和田地區舉辦的一個藝術節,在一個地毯廠的展位前看到三塊地毯,上面的胡楊圖案與我的繪畫作品一模一樣。”劉擁告訴記者,他趕緊找到地毯廠負責人,誰知其滿不在乎地說:“只要圖案好看,誰都可以用,再說和田也有胡楊樹,憑啥說我們侵權!”多次協商未果,劉擁把和田市某地毯廠、涉案地毯的編織者買某及向地毯廠提供圖案的艾某告上法院。
和田地區中院查明,艾某受和田市某地毯廠委託,進行以胡楊爲主題的圖案設計用於編織風景圖案地毯。艾某從劉擁的畫集中篩選了兩幅繪畫作品,通過電腦掃描,按地毯編織要求畫出經緯圖,配上顏色,製作成符合地毯編織的圖案後,艾某將圖案交給地毯廠,每幅圖案獲得了200元設計費。隨後,地毯廠將圖案及織地毯所需原料交給買某,委託她按圖案織成地毯,每幅地毯支付1000餘元編織費。地毯織成後,地毯廠收回自行銷售。劉擁發現其繪畫作品被他人擅自複製在地毯上後,依法採集了實物、照片等證據,用以證明地毯廠3幅地毯的圖案與其繪畫作品的印刷圖案完全一致。
法院審理認爲,三被告使用劉擁創作的胡楊圖畫作品行爲不屬於合理使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侵犯了劉擁的著作權,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劉擁4萬餘元。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新疆高院多次調解,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終於自願達成和解協議。
審理本案的新疆高院民三庭庭長石煒說,本案的普法教育意義大於案件自身意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12種情形外,任何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否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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