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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莉(廣發銀行總行法律與合規部總經理):
金融創新是支持金融業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我國金融創新起步比較晚,目前尚處在低水平競爭狀態,爲了徹底改變以金融創新能力爲代表的軟實力不強,制約中國成爲金融強國的局面,我國的金融業必須創新,同時要把握依法合規是底線有效避免金融風險。
一是違反法律和監管的規定所產生的法律合規風險,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帶來的法律風險。此外,金融業務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本身也使金融創業產生了法律風險。
金融創新,要有效控制金融創新中的法律合規風險。一是需要完善法制,實現金融創新有法可依。二是希望強化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支持和指導。三是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對法律合規,風險防範的作用。
此外,在具體操作中要充分向客戶揭示金融創新的風險。當然,我們也充分認識到金融機構也要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中國銀行業站在鼓勵金融創新良好發展的立場上,積極探討並解決現有金融創新面臨的各種問題,正確處理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的關係,有效推動金融業的安全運行與金融創新的不斷髮展。
馬俊(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作爲銀行來講,應該說追逐利益是本性所決定的,控制法律合規風險也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我國現在針對金融創新的立法雖然做了很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些司法解釋和意見,但是立法還是很不夠的,導致了我們日常的具體產品,金融創新審查過程當中,更多是依靠自己對法律理念的理解進行風險把握,這種把握的結果往往不是很靠譜的,一旦某些產品政策發生變化的時候,我們法律風險是比較巨大的。
從司法環境來講,雖然我們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應該說判例對各基層法院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如果能夠從法律環境上給予更好的支持,業內的法律合規部的領導做起工作來會更加得心應手。
我們面臨的監管來自於多方面的,應該說來自各個方面的監管要求不是完全協調的,希望在今後的工作中通過各方面的努力更加協調。
翁子明(廣州農商行合規部總經理):
關於金融產品創新和法律風險防範,產品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強大推動力,這是從正面來講,應該從正面去鼓勵。另外,創新伴隨着不確定性的風險,金融創新的法律風險防範顯得尤爲重要。
針對金融創新當中的這些法律風險,我們主要應該從幾方面進行防控。第一,要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防範和金融創新的關係,兩者是如影隨形的關係。第二,我們應該明確創新的原則,金融產品創新要立足於現行的法律框架,必須從現行法律當中找到依據,能簡則簡,能明則明,不能複雜,不能含糊不清。第三,金融產品創新要進入法律分析,法律論證,法律合規部門在這裏發揮得作用還是比較有限的。第四,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要加大信息交流,避免不同的風險。
張紅英(農行廣東分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
這兩年來隨着貨幣政策收緊,流動性大大緊縮,現在受到了嚴格控制,銀行之間出現了大量的商品,很多產品面臨的交易結構和模式都是比較新的,雖然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很豐厚的利潤,這一塊的風險也會逐步顯現的。
目前我們國內的金融機構競爭其實很多是同質化的,並沒有一個實質上的區別,有些時候應該說有點像金融機構之間自相殘殺,很多時候是成本的浪費。因爲是創新,沒有經驗可循,沒有一個案例判例可以指導,也導致我們的法律合規人員在識別風險方面不太到位,導致了金融創新的法律合規風險會存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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