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範傳貴本報通訊員區倚
國家級貧困縣的一個水務所長,竟利用職權“靠水吃水”———雲南省會澤縣娜姑鎮原水務所所長黃榮華,利用職權套取200餘萬元水利專項資金放入小金庫使用,其間還採取收入不入賬、虛報材料款等侵吞、騙取公款29萬餘元。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黃榮華犯有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4罪,二審獲刑16年。
法院認定,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期間,黃榮華利用擔任會澤縣娜姑鎮水務所所長、會澤縣娜姑水廠廠長(兼)期間,採取虛開發票、虛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農村飲水安全資金、基本菸農田資金、866工程款等專項資金2694776.46元,其中2525776.46元放入自己掌控的單位小金庫,用於送禮招待等公用支出,16.9萬元私自決定借給他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歸還。
法庭審理同時證實,黃榮華在2005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間,採取收入不記賬、虛報材料款等多次侵吞、騙取公款296827元;其間還先後收受與單位有經濟來往的建材老闆送給的現金4萬元、2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
法庭審理認爲,黃榮華違反國家特定款物專款專用管理制度,套取國家專項資金2525776.46元放入單位小金庫,用於送禮招待等公用支出,其行爲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其中16.9萬元私自決定借給他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該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黃榮華一審被會澤法院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之後,黃榮華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等提出上訴。
法庭經二審後認定,黃榮華對貪污、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並有積極退繳贓款17萬元等情節,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96827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沒收財產6萬元;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沒收個人財產356827元。法庭同時判決繼續追繳未繳納的非法所得款。
相關法官在該案宣判後告訴記者,黃榮華案雖然終審落槌了,但我們看到,他犯下數罪輕而易舉,如此“小兒科”的犯罪手段,再次說明我們的用人及管理制度還存在一些漏洞和欠缺,值得有關部門深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