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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已納入今年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2月27日,全國婦聯就反家暴立法召開建議座談會,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人士在會上透露了這一消息(2月28日人民網)。
全國婦聯剛剛公佈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24.7%。據統計,2004年以來,全國婦聯受理的關於家庭暴力的投訴,每年都有四五萬件。在這種情況下,反家暴立法可謂十分必要而且迫切。但反家暴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反家暴立法該如何立,這考驗立法者的智慧。在我看來,反家暴立法關鍵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標準問題。何謂家庭暴力?何種程度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並非僅指肢體暴力,一些精神上的冷暴力,有時比身體暴力傷害更大,卻難以認定。如何給家庭暴力一個準確的範圍和明確的標準,是立法者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國際社會一般認爲家庭暴力的類型包括肢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在我看來,立法應當將這四種全部納入。
二是證據問題。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一個相對私密的空間,隱蔽性較強,受害的女性取證困難,證據成爲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維權路上的一隻“攔路虎”。反家庭暴力立法如何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相關證據問題可以作出一些新的規定,以適當減輕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舉證責任,這也是擺在立法者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是救助問題。法律只是維護受害者的基本權利,家庭暴力發生以後,主要不是對施暴者的懲罰,而是對受害者的救助。而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沒有預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者的措施,尤其是對正在進行的暴力或者持續發生的暴力無法及時、有效地干預。從這個角度講,立法者應考慮建立一套從醫療衛生到民政救助,再到司法機關制裁的社會救濟系統。
福建孫瑞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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