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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王寅通訊員靳振國
昨日,記者從市社保局獲悉,依據《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蔘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保單位存在下列兩類外國人,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爲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直接招用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外國人和與境外僱主訂立僱用合同後,受境外僱主派遣到境內參保單位工作的外國人。
爲外籍人員辦理參保登記需攜帶外國人有效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勞動合同(中譯本),社會保險相關分局按照人社部發布的《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爲外國人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也可以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國人死亡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同時,在中國境外享受中國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應當至少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保部門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生存證明,或者到社保部門自行證明其生存狀況。
另外,外國人蔘加中國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障號碼由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有效證件號碼組成。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在中國唯一且終身不變。其證件號碼發生改變時,以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爲唯一標識,社保部門對外籍參保人員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
市社保局工作人員特別提示:具有韓國和德國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仍按照中德、中韓雙邊社會保險協定辦理。爲避免在對方國家工作的人員承擔雙重繳費義務,2002年中國和德國簽訂雙方互免養老、失業保險費協定,人員範圍爲本國企業等單位派駐對方辦事處和子公司人員、無僱主人員、船員、外交僱員等;2003年中國與韓國簽訂雙方相互免除養老保險費協定,人員範圍爲本國企業等單位派駐對方公司、機構的工作人員、無僱主人員。
德籍人員提供《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可不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韓籍人員提供《參保證明》可不參加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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